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8号 |
案件名称 |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朱永华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玉溪锦府景明小区旁冯井社区七组场地,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案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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