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志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案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4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16:24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4

案件名称

玉溪志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案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玉溪志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薛永洪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玉溪志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1023日,在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中段卧龙食府饭店旁,未经批准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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