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4号 |
案件名称 | 玉溪志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玉溪志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薛永洪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玉溪志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在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中段卧龙食府饭店旁,未经批准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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