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7号
发布时间:2024-11-19 17:41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7号

案件名称

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刘军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11月06日在玉溪市红塔区的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在红塔区范围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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