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6号 |
案件名称 | 玉溪普工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玉溪普工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林镇文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玉溪普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6日,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王大户八组公房经营的瓶装燃气供应站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
玉溪普工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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