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豪记餐厅经营者颜统友未按审批要求设置门头招牌案 玉红城(罚)字【2022】第051号
发布时间:2022-04-18 16:5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2051

案件名称

红塔区豪记餐厅经营者颜统友未按审批要求设置门头招牌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红塔区豪记餐厅经营者颜统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红塔区豪记餐厅经营者颜统友于20220408日在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好吃街1幢2号施了未按审批要求设置门头招牌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四十八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红塔区豪记餐厅经营者颜统友500.00(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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