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林有擅自占道经营案玉红城(罚)字【2021】第175号
发布时间:2021-06-04 15:23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1】第175

案件名称

彭林有擅自占道经营案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彭林有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彭林有于2021年05242210分,在玉溪市红塔区玉河路玉水金岸对面的音乐步道上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彭林有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一 年 五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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