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芥子空间酒吧噪声污染案玉红城(罚)字【2021】第055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15:2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1】第055号

案件名称

红塔区芥子空间酒吧噪声污染案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李梦梁(红塔区芥子空间酒吧)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3月27日夜间位于玉溪市红塔区上村街8幢3号的红塔区芥子空间酒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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