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 (罚)字【2019】10-038号 |
案件名称 | 玉溪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玉溪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宋明军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5日,在玉溪市红塔区泷水塘片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金科集美玉溪-星辰” 项目和“金科集美玉溪-天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委托云南皓仁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对“金科集美玉溪-星辰”项目和“金科集美玉溪-天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核算评估,评估建设工程造价为2696364.16元。按照2020年4月22日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复我局的意见:该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玉溪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188745元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
玉溪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玉红城 (罚)字【2019】1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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