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乡街道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玉人社发〔2023〕34号)等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帮扶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就业(录用)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红塔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填写《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1式2份。劳动者初次登记,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由用人单位向办理就业(录用)登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办。申办《就业创业证》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二寸照片2张。
(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红塔区、各乡(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劳动者初次登记,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二寸照片2张,由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
(三)外省、外地户籍和农村居民户劳动者。办理就业(录用)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同等办理。
二、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人员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户籍或城镇常住人员可以申请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失业登记办理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退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红塔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退工)登记手续,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填写《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1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外省、外地户籍劳动者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常住户口或在当地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员证明材料。
2、劳动者申报失业登记。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由本人在红塔区、乡(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和以下对应的证明材料(之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二寸照片2张,外省、外地户籍劳动者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常住户口或在当地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常住人员证明,由受理其录用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到红塔区、各乡(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其毕业日期,半年内前来申请登记的,办理为求职登记;半年后前来申请登记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办理为失业登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张,二寸照片2张。进行就业登记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就业证明。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应当按照规范的指标体系开展实名登记工作,准确完整填写联系方式、就业去向等重要指标项,及时记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状况、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等情况。不得将离校前已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具有云南省城镇区域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登记有效状态的1、零就业家庭人员,到所属村(社区)申请认定,受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二)具有云南省城镇区域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登记有效状态的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员,到所属乡(街道)社保中心申请认定,受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三)具有云南省城镇区域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登记有效状态的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6、连续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7、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员(应届毕业生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学生),到所属乡(街道)社保中心或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河滨路3号红塔区市民中心B1至B6号窗口)申请认定,受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办理时根据不同人员类别需提交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2、户口簿,3、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4、低保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5、易地搬迁至城镇脱贫劳动力证明(连续失业 3 个月以上易地搬迁至城镇脱贫劳动力提供),6、残疾证(5-10级残疾失业人员提供),7、高校毕业证(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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