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广告整治工作有关定义:结合广告类法规及创卫工作要求,创卫烟草广告整治工作中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東、烟草专用机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广告。
变相烟草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者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二)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三)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括: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内外设置的烟草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户外烟草广告。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五、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在红塔区辖区辖区内各烟草经营场所、店面、摊点、柜台内除注册企业(字号)名称以外有“中国烟草“云南烟草”等带有“烟”字样或具有卷烟品牌图样标识的招牌灯箱进行替代或移除。
七、在红塔区辖区内各烟草经营场所、店面、摊点、柜台内将卷烟零售店外门柱及墙体上涉烟广告粘贴画卷烟专卖等字样的标识粘贴进行替代或移除。
八、在红塔区辖区内各烟草经营场所、店面、推点、柜台内将店内的各卷烟品牌灯箱片、宣传画、宣传册、宣传台卡、印有卷烟品牌字样的打火机、烟箱等移除,柜台印有“云南烟草”等字样进行替代或移除。
九、如遇电子烟广告,要以劝导说服的办法加以调整优化。
十、在全区各类创建工作中和今后日常工作中的烟草广告整治标准以此为规范试行,实行常态长效管理,如遇上级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玉溪市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以新法新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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