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节我区民间有煮食药膳进补的习俗,目前我区已进入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高发季节。为防控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区卫生健康局特发布预警通告 :
一、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均为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类生物碱,对心脏毒性大,不慎误服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成人口服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中毒症状:一般在食用后0.5-2个小时之间出现,中毒症状有口、 唇、舌发麻,全身发麻,胃内强烈烧灼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听力下降等,严重者可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
二、国务院已将生草乌、生附子等28味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有中毒乃至危害生命安全的风险。各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严禁聚众食用自行配制或添加草乌、附子、断肠草等毒性中药材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和学校(幼儿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会议用餐、农村(社区)自办宴席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
五、各乡(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六、各乡(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各类食堂、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等各类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饮片)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查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乌头类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准备工作,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贮备必要的救治设施和急救药品。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区疾控中心要加强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与处置,发现疑似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等食源性疾病事件,要按要求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提醒广大群众:不擅自采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以及自己不熟悉的植物,谨防中毒事件发生。酒浸或用酒冲服此类中药材可增强其毒性,尽量不饮或少饮自泡药酒,不喝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泡酒。一旦误食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多喝水的方法进行催吐,并及时前往医院救治,以免延误病情。建议携带剩余药材,便于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采取针对性的救治措施。
附件:红塔区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告知书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红塔区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告知书
广大群众、集贸市场开办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村的药性十分强烈,并含有毒成分,若药量稍不当或误服,即可引致中毒,甚至死亡。为防范食用草乌、附子中毒事件发生,特做如下告知:
一、严禁城乡集贸市场、中草药店、中药材经营店销售生草乌、生附子等国家规定的28味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和学校(幼儿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村委会(社区)等集体食堂和会议用餐、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烹调加工食品时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为原料的食品;严禁聚众食用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四、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毒性中药材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若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拨打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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