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居民公约
发布时间:2017-08-29 09:22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居民公约(第五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龙潭社区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社区,推进男女平等、婚嫁自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经本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社区全体居民具有同等约束力,社区全体居民应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二章    民主事物管理

第三条  龙潭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居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依法制定社区自治章程,严格按照程序修改、社区各组织、居民严格遵守自治章程和公约。

第六条  社区各项工作应当充分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即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  按照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促进我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谐安定的新社区。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有依法依规管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各种服务活动,维护和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掌握社情民意,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本社区居民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代表居民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建议的职能和义务。

第九条  各居民小组有依法依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做好本居民小组的农村农业经济建设、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责。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依法依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凡龙潭社区、小组内大事要事,须按照“三重一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指集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通过民主决策决定丿.“四议两公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指对集体“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提议”、“村(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的民主议事过程后,还要将“决议”公开、将“决议实施结果”公开丿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居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的工作,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自觉执行社区党总支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有意见建议应向社区提出,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严禁用侮辱、诽谤、殴打等手段对待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社区、小组居务和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全体居民民主监督。居民如有异议可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或申请查阅账务、账目,查阅者3至5人,查阅小组账务、账目者需经居民委员会批准,查阅居民委员会账务、账目需经街道批准,查阅者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批准后,方可查阅,但查阅者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相关居民,直至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讨论审议,审议结果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居民公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职的居组干部在换届期间,必须对居组干部离职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果落选应将所有资料完全、完整的在30日内全部移交。

第十五条   对社区和居组干部的监督:社区及居民小组当选的干部应积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为群众服务,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若不积极履职或对有的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民愤民怨较大,社区可引导居民对干部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并另选适合人员当选或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指定,支部书记暂时主持一切工作。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征用的合同、及其它合同、协议,必须报社区及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要顾全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第十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争做“五新争光”带头人,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规定、决议和决定。

第十九条  学法、知法、守法。所谓法,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社区居民小组要抓好普法教育,达到人人学法,人人知法,大力提高广大居民严格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  待人诚恳,主持公道。要尊重他人的人格,不自持高明,盛气凌人,要关心他人利益,不唯利是图,要以邻为友  ;要诚心实意待人,不嫉妒陷害他人,遇事要息事宁人,而不能搬弄是非,火上浇油。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要建立平等互爱的夫妻关系;尊老爱幼的长幼关系,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经济关系等。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允许有虐待、打骂、歧视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酒后驾车,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非法组织活动;不搞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各类诈骗及非法传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严禁替犯罪分子藏匿赃物或容留犯罪分子;严禁非法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严禁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洁身自好,严禁涉黄、涉赌、涉毒,积极创建“零艾滋村”、“无毒村”。

第二十六条  严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利益,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若发生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法律机构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严禁偷水偷电,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备。

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公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道、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及其它集体设施和集体财物;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因出生、死亡、婚姻等发生户籍变动的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居住的,收留方应向居民委员会汇报,并监督外来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村民发现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隐患应及时向小组或社区报告。

第三十一条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享有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如果是土地被国家或集体征用,征用后产生的征地费按现有人口分配。

第三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居民建房应服从本社区建设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非农户需要回乡建房,按拆一还一的原则,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1600元缴纳(其中:居民小组800元,居委会800元),此费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同时每户应缴10000元(壹万元)作为小组公益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非农户口有祖遗房、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影响整村规划的,原则上告知非农户回乡建房,如本人不愿意建房的,丈量占地面积后,按每平方米200元折价补偿(其中:居民小组100元、居委会100元用于公益事业建设),或调换同等面积的保留房。

第三十四条  如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地震、洪水、暴雨、自然灾害等),必须服从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积极投身减灾自救工作,认真履行公民义务。

对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其违规行为或通过村、小组广播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章    社会文明风尚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讲民族语言,跳民族舞蹈,弘扬彝族文化。

第三十六条  大力提倡厚养薄葬,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晚辈要孝敬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第三十七条  维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抵制侵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居民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乱倒乱扔垃圾、不高空抛物,不破坏公共环境的卫生;做到个人、家庭、公共环境卫生,着力保障社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逐步推进和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三十九条  所有居民着力维护社区的生态环境秩序,严禁在公共部位出现乱堆物、乱种植、乱饲养、毁绿毁物等不文明现象。

第四十条  提倡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四十一条  遵守殡葬改革规定及制度,破除陈规陋习,不乱埋乱葬;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治丧悼念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和搭设灵棚(堂)。

第四十二条  居民操办红白喜事,应当遵循祥和、文明、健康、节俭、安全、易俗的原则,活动内容和形式要健康向上,宣扬时代精神。 

第四十三条  居民应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十四条  居民要热心公益,热爱集体,关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主动参与道路、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的修建维护工作。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全体村民大会、商讨公共事务、集体劳动等),为社区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拉帮结伙,反对恃强凌弱、歧视妇女儿童。

第四十六条   鼓励居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考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居民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鼓励, 大学一本一次性给予1000元鼓励,大学二本一次性给予500元鼓励。

 

第五章   家庭邻里

第四十七条  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八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四十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严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第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五十一条  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严禁无计划生育。

第五十二条  夫妻双方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履行赡养和照顾老人的义务,享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夫妻双方应积极到卫生部门进行孕前检查,怀孕妇女要定期进行孕期检查,提倡优生优育,确保母婴健康。

第五十四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自理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得重男轻女,不得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子女。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暂停其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直至改正并写出书面保证为止。

第五十五条  父母应体谅和支持成年子女工作,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十六条  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及其配偶对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严禁遗弃、虐待老人,赡养支出不得低于龙潭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子女集体经济福利待遇。本人履行赡养义务,由居民小组恢复各种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  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应根据老人意愿选择与其某个子女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必须定期支付老人生活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必须保证老人享受与己相同的生活水平。子女不得违背老人意愿强迫父母分开居住。

第五十八条  老人生病就医,子女必须看护照顾,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第五十九条  各级组织发给老年人的各种社会保障金、补助款,由老年人本人享有,原则上由享有人领取,特殊情况下,经老年人同意后由家庭成员代领。

第六十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六十一条  居民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六十二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六章   坚持男女平等

第六十三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推选村民代表、入选村两委和村民组长及其它村民议事机构中,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第六十五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按照《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享受居民待遇。

第六十七条  提倡男女居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七章 整洁环境卫生

第六十八条  不乱堆倒垃圾,生活垃圾及时倒入垃圾池内,做到房前屋后无垃圾、无污染物;小组按现有人口,每人、每年缴纳15元的卫生保洁费;非农户,每户每年缴纳150元;各种以营利为目的 的经营户、企业,按规模大小,每户每年缴纳100-700元;其他外来人员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每户每年缴纳150元。

 

第六十九条  严禁在公共区域包括沟渠、水库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保护水资源环境卫生。

第七十条  不随意在公共道路包括居民住房道路上晾晒、堆放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第七十一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发现多数家畜得病,要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防止发生大面积疫情。

第七十二条  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防止臭气、脏水污染环境。

第七十三条  搞好公共卫生,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保持村庄整洁,实现村庄环境美化、绿化、净化。

第七十四条  禁止违规私搭乱建,对检查发现的当场警告并责令限期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规乱建者承担,同时,小组应对违规乱建者按侵占面积收取10元/平米的卫生保洁费,对小组监管不到位的主体责任,由社区对小组按侵占面积收取100元/平米的环境建设维护费。

第七十五条  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及施用有机肥、缓释肥;严禁在田间地头随意丢弃农药袋子、瓶子等包装物,防止人员、家畜中毒。

第七十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第八章   兵役文化教育

第七十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当年年满18周岁的公民要进行兵役登记,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兵役;公民拒绝兵役登记、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居民委员会报兵役机关依法处理;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除应征服现役外,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预备役。

第七十八条 热爱祖国,增强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保护邻边军事设施,保守所知军事秘密,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刺探军事秘密的可疑人员或组织,要及时向组织检举或揭发

第七十九条  战争爆发时,40岁以下退伍军人,年满18周岁的男性居民要义不容辞应征入伍、保家卫国。

第八十条  学龄儿童应自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中途停学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完成学业。对于贫困家庭儿童,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应积极组织各类资助活动,确保优秀学子不因贫失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童工,违者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土地耕用建房

第八十一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养殖塘、挖沙和取土等。

第八十二条  居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统规联建规划,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拆一还一的政策规定。建房本人要写好申请报告,由居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签署意见,经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街道、区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建房。

第八十三条  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合法申请建房用地,原土地户应以大局为重,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阻碍、拖延土地交付,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经多次协商仍不同意的,由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拆除,恢复原状;不听劝阻的,报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五条  居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若不执行者,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十六条  居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居民小组同意,交居民委员会审查,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土地。租赁合同报农经部门备案。

第八十七条  属居民小组同意居民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如因集体需要修建道路和公共实施的,居民户必须给予配合。

第八十八条  按《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居委会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论男女均平等享有申请批地建房的资格。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男性成员申请批地建房,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家中有儿有女、双女户、多女户申请批地建房的,第一套按原有规定执行,申请第二套的需依照《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夫妻双方户籍留在本集体,在本集体居住生活,且结婚对象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批建过宅基地的,拆除双方各自的旧房后方能申请批建。

第八十九条  居民有种好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的义务,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不弃耕抛荒,不得违规开荒集体土地;不得在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和宅基地上擅自掏路、塞沟、筑坎等,承包期内,小河、小道、小沟由承包户负责修掘,保证排灌畅通。

第九十条  严禁在水库坝埂违规开荒种地,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移交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土地承包期间,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第三方。如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章禁止性规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视情节采取以下几种办法单独或同时并处:

(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二)收回承包地或批建手续;

(三)进行通报批评;

(四)向有关部门请求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森林消防安全

第九十三条  护林防火期间,严禁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居民一旦发现野外火源,要立即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居民委员会接到火警后迅速组织广大群众赶赴现场科学扑火。全体居民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护林防火救灾。

第九十四条  严禁带火种进山,严禁在山林、房前屋后、田间地边焚烧杂草、桔柑,燃放鞭炮;严禁上坟烧纸、烧香;居民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水土不流失和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特产林,提倡在承包山上开展绿化造林。

第九十七条  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违者移交森林公安依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  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火灾等)毁坏的林木,由居民委员会报林业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违者,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九十九条  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的,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条  居委会、居民小组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村庄内的用电线路,及时维修、更新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损坏的用电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家庭用火用电做到安全可靠,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十一章    公共利益分配

第一百零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本集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应本着合法、公平、公开,照顾困难、特殊成员的原则分配本集体利益;应体现以人为本、团结邻里、孝老爱幼的良好民风制定分配方案。

第一百零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道路(含民房以外的巷道空地)。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变价收益、流转收益。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一百零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资产分配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大营街街道龙潭社区居委会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进行认定。

具有或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按照其资格所属权限类别,平等地享受本集体资产分配权,任何人不得私自扣留成员的应得份额。

第一百零五条  各居民小组按照本居民公约,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指对集体“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提议”、“村(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的民主议事过程后,还要将“决议”公开、将“决议实施结果”公开丿“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指集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通过民主决策决定丿,制定分配方案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分配方案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由居民会议民主表决通过。

(二)分配方案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三)居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报经居民委员会审议,并报送大营街街道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参与享受分配的集体资产,由小组按五保政策代管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分配集体年度收益资金以及因国家征地所产生的补偿金时,分配方案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审批手续。

 

第十二章    其它约束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本居民公约经居民大会依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报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备案执行。龙潭社区全体居民住户、外来暂住人员、工矿企业须遵照执行。任何居民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对违反本居民公约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触犯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处理。处分措施由各居民小组结合实际,按照“四议两公开”“三重一大”的规定,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本公约第十条内容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居民公约的,该家庭不能参加本年度各级各类的评优评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情节较轻,居委会根据事实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原物价值1至5倍经济损失,如不交的可在当年经济分配中扣除。违反本公约情节较重、屡教不改,居委会可以取消该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年,停发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违反本公约的给予适当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停止一切公共设施的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居民不履行缴纳费用的条款,拒不执行的,小组在当年分配款中扣除(包含拖延期利息),不足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扣除(包含拖延期利息),直至扣足为止。经济关系不在本组而拒绝接收处理的住户,居民小组、居委会可依法予以追收(针对本公约六十九至七十一条)。

 

第十三章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自动无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居民公约内容遵循与时俱进,坚持合法、民主、因地制宜与相对统一相结合、和谐稳定、双向制约等原则,原则上三年修订完善一次,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居委会依法适时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本居民公约所发生的纠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本居民公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居民对居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居民发生跨界纠纷时,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居民公约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印发至本社区各户和居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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