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营街街道郭井社区居民公约
发布时间:2017-08-29 09:2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大营街街道郭井社区居民公约


( 2017年06月25日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郭井社区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结合郭井社区全体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行为规范、生活规范、居民小组管理规范等。实行全体居民自治,发扬民主。

第二条  本公约对社区全体居民具有同等约束力,社区全体居民应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条  努力把郭井社区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男女平等,婚嫁自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经郭井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事务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全体居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区内各项集体活动。

第七条  凡郭井社区及居民小组内大事要事,须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指集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通过民主决策决定。“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指对集体“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社区党组织会议提议”、“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的民主议事过程后,还要将决议公开、将“决议实施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区及小组居务和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全体居民民主监督。居民如有异议可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或申请查阅账务、账目,查阅者3至5人,查阅者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查阅居民小组账务、账目需要由社区居委会批准,查阅居委会账务、账目需要由街道办事处批准。经批准后,按法律程序进行查阅,但查阅者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相关居民,直至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将查阅结果告知居民。

第九条  违反居民公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居组干部在本届任职期满,必须接受本届履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如果换届落选,应在30日内将所有资料完整的移交。社区及居民小组当选的干部应积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为群众服务,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若不积极履职或对所管辖区内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民怨民愤较大,社区可引导居民对干部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由社区党总支委员会指定组上支部书记暂时主持本组的一切工作,并另选合适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社区及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必须报社区同意及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居民。

第十三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争做“五新争先”带头人,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十四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责任田、承包地及集体土地上挖养殖塘、挖沙和取土及擅自栽种各种树木,历史形成已栽种的各种树木如遇集体调整土地或重新规划和占用土地,一律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取得经营权的人口,享受承包土地的租赁收益;如果土地被国家或集体征用,征地中产生的费用按现有人口分配

第十六条  居民要自觉履行与社区、小组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居民建房应服从郭井社区建设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非农户需要回乡建房,按拆一还一的原则,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500元缴纳给居民小组,老房占地面积超出新批地基部分集体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同时每户还应缴纳20000元(贰万元)(其中:社区壹万元、小组壹万元)作为社区居委会及小组的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非农户有祖遗房的,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影响整村规划的,原则上告知非农户回乡建房,如本人不愿建房的,丈量占地面积后,按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200元折价补偿给居民,或调换同等占地面积的保留房。

第十九条  不乱堆乱倒垃圾,做到房前屋后无垃圾、无污染物,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农户每人每年缴纳10元,非农户每户每年缴纳120元;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户、企业,按规模大小,每户每年缴纳300—3000元;其他外来人员自入住之日起每户每月缴纳10元的卫生保洁费。

第二十条  坚决禁止破坏交通道路、水利设施、通信、电网线路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居民必须在满18周岁当年6月30日前依法参加兵役登记,并积极报名参军。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不参加体检、体检做假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谴责个人主观原因被退兵的行为。战争爆发时,40岁以下退伍军人, 18岁以上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应增强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保护周边军事设施,保守所知军事秘密,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刺探军事秘密的可疑人员或组织,要及时向组织检举或报告。

第二十三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和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且保障老人能正常生活。如果赡养义务人利用各种借口,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经居组调解后拒不改正的,由居民小组暂停该赡养义务人的各种福利待遇,自改正之日起,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由居民小组恢复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居民委员会及小组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如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地震、洪水、暴雨、森林火灾等)必须服从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积极投身减灾自救工作,认真履行公民义务,严禁趁火打劫,严禁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遵循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严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八条   居民在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章  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建房,根据《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公告第 34 号)和红塔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意见》(玉红发〔2014〕1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严禁随意占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违者经说服教育不改正、不拆除的,除限期改正、拆除后,还要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建房、必须服从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社区建设规划,实行“一户一宅”(40岁以上特殊单头户另议<详见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中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按照程序申请,经居民会议讨论审查,并上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居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由社区分管干部按批准面积定桩放线方可施工;申请新批地基的,其老房必须在新建动工前全部拆除或上交小组,其老房宅基地或老房由社区和小组统一规划处理;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居民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统规联建” 的相关规定实施。建设时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层高、统一外观及层数,不扩建、不超高等相关规定建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价。

一户一宅释义:申请人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完整成员资格,申请人在当地已组成家庭户(本人及配偶或本人及子女,至少2人以上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认定为家庭户),且家庭其他成员均未批建过宅基地的,享有参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居民不得擅自占用集体的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的,应当与集体签订有偿使用的承包或租借手续;居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需经居民小组会议同意,交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审查),并报三资中心备案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  居民未经居民小组及居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挖集体土地;属居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如因集体小组、居委会需要对道路和公共设施整改和修建的,居民户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整改和修建。

第三十七条  要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严禁农户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垃圾,经教育不予改正,取消全户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要爱护社区公共设施,不损毁和破坏一切公共设施和集体财务;不得私自占用路面,不得在公共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私设障碍,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确保大路小路畅通;不改变公共绿化地用途,不得在绿化设施中乱栽乱种,乱堆杂物、违反本条由小组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建房施工的,动工前须向社区缴纳一定数额的卫生清洁保证金,待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后退回

第三十九条  要保护社区水资源,禁止向河道、坝塘、沟渠丢垃圾、排放污水;垃圾、柴草、粪土等废物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禁止在集体和个人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自觉保持社区容貌和外观的统一、整洁。

第四十条  禁止违规私搭乱建,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警告并限期拆除,对不按期拆除的上报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拆除过程产生的费用,由违规乱建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有违反本章上述规定乱堆乱放、侵占道路、私搭乱建的,由小组通知本人限期清理,如逾期未清理的,由小组督促清理,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保护好黑龙潭水资源,不在龙潭沟道乱丢生产、生活垃圾,如对黑龙潭水质及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照本公约第六十二条处罚。

第六章 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十三条  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传谣,不拨弄是非。

第四十四条  不偷盗,不赌博,不制售、不传播淫秽物品,不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四十五条  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贩毒等犯罪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不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信息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

第四十七条  居民要加强家畜、家禽及宠物管理,做到犬只栓养、禽畜圈养、防疫。因管理不善给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必须装袋放置,统一收集到垃圾房。发现多数家畜得病,要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

第四十八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注意安全。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第四十九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小组、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喜事新办,不搞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行殡葬改革规定及制度,倡导生态殡葬,不乱埋乱葬,不修建“活人墓”,丧事从俭,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治丧悼念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范围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十四条  热心公益,热爱集体,关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为社区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五十六条   鼓励居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取的大学生(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奖励,奖励档次按当年云南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为准。(清华大学、北大录取一次性奖励  2000 元;考取大学本科一次性奖励500元;考取大学专科一次性奖励300元。)对本辖区内小学优秀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为充分体现社区居委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关爱,社区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金(60—69岁每人每月15元;70—79岁每人每月20月;80—89岁每人每月25元;90岁以上每人每月50元。)及中秋节、春节食品慰问。

第七章  消防、护林防火

第五十八条  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用火,安全用电,家庭堆放的易燃柴物必须安全,远离火源,经检查通知搬离的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野外用火必须按用火管理规定办理,凡不遵守规定引起火灾的人员,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坚决禁止盗伐、损毁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毁林开荒;一经发现即移交相关机构处理。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并按规定及时恢复造林。

第六十条  各居民小组和居民要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人人必须遵守护林防火相关规定,不准把火种带上山等,造成山林起火,按规定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每年对护林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奖惩。

第六十一条  未经许可擅自在本区域内开山炸石、取沙、取土的个人和团体将按《水土法》及相关林业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对违反居民公约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居民,居委会视情况启动“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违反情节进行讨论,并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的情节较轻,居委会根据事实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原物价值1至5倍经济损失,如不交的可在当年经济分配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的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的,停发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违反本公约的给予适当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停止一切公共设施的使用。

第九章    

第六十六条  本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居民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本居民公约应及时调整、修订。

第六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居民委员会相互通报居民公约,并及时告知本社区居民要遵守毗邻社区的居民公约。

第六十八条  居民发生跨界纠纷时,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居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六十九条  本公约的修订,坚持合法与民主的原则,建立动态修订完善机制,原则上三年修订完善一次,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居委会依法适时修改。

第七十条  本居民公约自居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印发至本社区各户和居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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