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大营街街道赤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公约
发布时间:2017-08-29 09:09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红塔区大营街街道赤马社区居民委员会

居民公约(备案稿)

为了推进赤马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居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居民讨论通过,制定本居民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全体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生活规范等实行全体居民自治,发扬民主,努力把本社区建成和谐发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新社区。

第二条  本公约对社区全体居民具有同等约束力,社区全体居民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二章  事务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全体居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区内各项集体活动和事务管理。

第六条  凡赤马社区及小组内大事要事,要按照 “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释义:三重一大指集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指对集体“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提议”,“村(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的民主议事过程后,还要将“决议”公开、“决议实施结果”公开。   

第七条  居务和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全体居民民主监督。居民如有异议可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或申请查阅账务、账目,查阅小组账务、账目者,需经社区居委会批准,查阅居委会账务、账目者需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查阅者3至5人,查阅者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经批准后,按法律程序进行查阅,但查阅者应将查阅情况告知相关居民,直至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后,将查阅真实结果告知居民。

    第八条  社区及居民小组当选的干部应积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为群众服务,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若不积极履职或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民愤民怨较大,社区可引导居民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并另选举适合人员担任或由社区总支委员会指定支部书记暂时主持本小组的一切工作。

 第九条  居组干部在任职期间或本届换届期满,必须接受街道三资中心或居民监督委员会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本届履职期间接受三资中心经济责任的审计,如果换届落选,应在30日内将所有资料完整的移交。

第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必须报社区及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重要居务实行张榜公示,接受全体居民民主监督。

第三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居民。   

 第十三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十四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内栽植树木、挖塘、挖沙和取土等。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取得经营权的人口,享有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居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相关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居民要自觉履行与社区、小组签订的各类责任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居民建房应服从赤马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非农户需要回乡建房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祖遗房占地面积不足批准建房占地面积时,差额部分按当年建房规定交纳生产小组集体土地占用费,祖遗房多出批准建房面积部分归集体所有。

在旧村改造中,拆除非农祖遗房,如非农户不愿建房的,按丈量面积结合当年建房的规定给予适当祖遗房补助,或调换同等占地面积的保留房。

第十八条  不乱堆乱倒垃圾,生活垃圾及时倒入垃圾箱内,做到房前屋后无垃圾、无污染物;不占用公共通道、禁止在巷道堆放和摆放物品、杂物,共同维护村容村貌整洁,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对非农户、外来暂住人员及有经营性的企业、商铺应收取一定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九条  统一建盖房屋,严禁任何居民私自、随意更改外观,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好生态宜居、美丽家园的特色民居整体面貌,让居民生活的更健康。

第二十条  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的居民户,要及时申报出租情况,并督促和协助外来人员及时办理居住证,外来人员必须服从社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外来人员与邻居发生矛盾纠纷的,房屋出租户要协助配合调解纠纷。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占用公共通道、过道进行房屋施工的,必须保障畅通的情况下,在房屋修建完工后一星期内,必须清理完建筑垃圾及占道堆放的建筑材料,如不清理干净建筑垃圾,收取500元至1000元的清理保洁费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全体居民要爱护水路、电路、消防设施、绿化、沟渠、路灯等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必须在满18周岁当年6月30日前依法参加兵役登记,并积极报名参军。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不参加体检、体检作假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谴责个人主观原因被退兵的行为。战争爆发时,40岁以下退伍军人,18岁以上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十四条  居民应增强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保护周边军事设施,保守所知的军事秘密。发现破坏军事设施和刺探军事秘密的可疑人员或组织,要及时向社区组织举报,社区对举报人员给予保密,社区组织立即向上级组织汇报并控制。

 第二十五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和遗弃等损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赤马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赡养义务人利用各种借口,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经居组调解后拒不改正的,由居民小组暂停赡养义务人各种经济分配,本人履行赡养义务,由居民小组恢复各种经济分配。

本社区的高龄老人,年满90周岁一次性奖励高龄补助1000元;年满95周岁一次性奖励高龄补助2000元;年满100周岁一次性奖励高龄补助3000元。    第二十六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居民委员会及小组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如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地震、洪水、暴雨、森林火灾等)必须服从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积极投身减灾自救工作,认真履行公民义务,严禁趁火打劫及发生打、砸、抢、偷盗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条  遵循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严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第三十条  居民在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十一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不得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建房,根据《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2011年公告第 34 号)和红塔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意见》(玉红发〔2014〕1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严禁随意占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违者经说服教育不改正、不拆除的,除限期改正、拆除后,还要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居民建房、必须服从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社区建设规划,实行“一户一宅”(单头户、60周岁以上户除外),按照程序申请,经居民会议讨论审查,并上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居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由社区分管干部按批准面积定桩放线方可施工;申请新批地基的,其老房必须在新建动工前全部拆除或上交小组,其老房宅基地或老房由社区和小组统一规划处理;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居民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统规联建” 的相关规定实施。建设时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层高、统一外观及层数,不扩建、不超高等相关规定建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价。                                                                                                                         

第三十七条  居民不得擅自占用集体的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的,应当与集体签订有偿使用的承包或租借手续。居民因发展种植,养殖业需要租用集体土地的,需经居民小组会议同意,交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审查),并报农经部门备案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

                                                                                               

一户一宅释义:申请人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完整成员资格,申请人在当地已组成家庭户(本人及配偶或本人及子女,至少2人以上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认定为家庭户),且家庭其他成员均未批建过宅基地的,享有参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居民未经居民小组及居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挖集体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如因集体小组,居委会需要对道路和公共设施整改和修建的,居民户必须支持、配合整改和修建。

第三十九条  要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严禁农户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垃圾,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取消全户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要爱护社区绿化、美化设施,不得破坏绿化,改变绿化地用途,不得在绿化区域中堆放杂物,不得在绿化区域中拉线晾晒衣物。违反本条由小组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并取消全户一年的福利待遇,如二次破坏,取消全户三年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要保护社区水资源,禁止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放污水。杂草、粪土等废物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自觉保持社区容貌和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  要自觉保护公共道路,不得私自占用路面,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确保大路小路畅通。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规私搭乱建,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警告并限期拆除,对不按期拆除的上报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拆除过程产生的费用,由违规乱建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章上述规定乱堆乱放、侵占道路、私搭乱建的,由小组通知本人限期清理,如逾期未清理的,由小组督促清理,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同时小组应对其本人按侵占面积收取10元/平米的卫生保洁费,对小组监管不到位的主体责任,对小组按侵占面积收取100元/平米的环境建设维护费。

第六章  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十五条  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传谣,不拨弄是非。

第四十六条  不偷盗,不赌博,不制售,不传播淫秽物品,不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四十七条  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贩毒等犯罪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不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信息欺骗群众。

第四十九条  居民要加强家畜、家禽及宠物管理,做到犬只拴养、禽畜圈养、防疫,因管理不善给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社区公共垃圾箱,发现多数家畜得病,要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   

 第五十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提倡文明祭祀,严禁烧香烧纸,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    

    第五十一条  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搞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五十二条  依法推行殡葬改革,倡导生态殡葬。不乱埋乱葬,不修建“活人墓”,丧事从俭、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居民死亡后一律火化,火化后骨灰进入公益性公墓按照公墓序号顺序安葬,不得任选。

第五十三条  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治丧悼念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范围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十五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家庭成员之间、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公共场所、家庭、农田使用农药,应当注意安全,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的位置。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第五十七条  热心公益,热爱集体,关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积极履行义务,为社区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鼓励居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考取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及其以上学校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一本1000元,二本500元。特困户家庭,居委会为其积极争取多渠道的助学补助。

第五十九条  提倡关爱弱势群体,对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生活极其困难的,由困难户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由居委会争取多渠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七章  消防、护林防火

第六十条  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用火,安全用电。家庭堆放的易燃柴物必须安全,远离火源,经检查通知搬离的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凡不遵守规定引起火灾的人员,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坚持制止乱砍滥伐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毁林开荒、盗伐林木。砍伐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经济林以及有特种用途的树木,违者依照国家森林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居民小组和居民要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特别是冬春两季,野外用火必须按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人人必须遵守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不准把火种带上山等,造成山林起火,按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由森林公安按森林法处罚。各居民小组积极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第六十三条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赤马区域内开山炸石、取沙、取土的个人和团体,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水土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对违反居民公约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居委会视情况启动“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违反情节进行讨论,并作出以下恰当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行为人根据客观事实采取批评教育督促行为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原物价值1至5倍经济损失。对违反行为公示或通报的,酌情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的,不参加集体经济分配一年。

第六十七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给予适当的处理,情节较重的停止其一切公共设施的使用。

第九章     

第六十八条  本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居民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九条  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利益享受和宅基地建房问题的,参照《赤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居民发生跨界纠纷时,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居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七十一条  社区居民有意见、建议可直接向社区提出,有问题逐级反映,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

第七十二条  本公约的修订,坚持合法与民主原则,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和居民意见较大时进行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居民公约自居民会议通过,自2017年 7月1 日起试行一年,全体居民严格遵照执行,印发至赤马社区各居民户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并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赤马社区居委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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