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营街街道常里社区居民公约
2017年 6 月26日通过
为在全社区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社区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推进男女平等,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经本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约定:
第一章 事务管理
第一条 常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居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全体居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区内各项集体活动。
第四条 凡常里社区及小组内大事要事,要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
第五条 社区及小组居务和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全体居民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居民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查阅账务、账目,查阅者3至5人,查阅者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查阅居民小组账务、账目需要由社区居委会审批,查阅社区居委会账务、账目需要由街道办事处审批,经批准后,按法律程序进行查阅,但查阅者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相关居民,直至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将查阅结果告知居民。
第六条 违反居民公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七条 (一)居组干部在本届换届期满,必须接受本届履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二)如果换届落选,应在30日内将所有资料完整的移交。(三)社区及小组干部当选后要认真履职,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若不积极履职或对有的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民愤民怨较大,社区可引导居民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并另选适合人员当选,或由社区党总支委员会指定组上支书代理其职务。
第八条 社区及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必须报社区及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九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觉接受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居民。
第十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争做“五新争先”带头人,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十一条 不乱堆乱倒垃圾,生活垃圾及时倒入垃圾箱内,做到房前屋后无垃圾、无污染物;不占用公共通道、禁止在巷道堆放和摆放物品、杂物,共同维护村容村貌整洁,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小组按现有人口,每人每年缴纳15元的卫生费;非农户每户每年缴纳150元;其他外来人员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每户每年缴纳150元,以上资金由小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各种以营利为目的 的经营户、企业,按规模大小每户每年缴纳300—5000元,资金由社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男性居民必须在满18周岁当年6月30日前依法参加兵役登记,并积极报名参军。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不参加体检、体检做假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谴责个人主观原因被退兵的行为。战争爆发时,40岁以下退伍军人,18岁以上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第十三条 热爱祖国,增强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保护周边军事设施,保守所知军事秘密,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刺探军事秘密的可疑人员或组织,要及时向组织揭发。
第十四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和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有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无固定收入的老人自愿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赡养义务人必须按照每位老人每年不低于300斤大米和2400元生活费的标准给予补给,并定期探视老人。老人生病就医,赡养义务人必须看护照顾,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如果子女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赡养老人的,社区及小组由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款项中拨付给老人。
第十五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如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地震、洪水、暴雨、森林火灾等)必须服从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积极投身减灾自救工作,认真履行公民义务。
第三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等。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占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违者经说服教育不改正、不拆除的,除限期改正、拆除后,还要按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居民要自觉履行与社区、小组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居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相关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居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居民小组会同意,交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审查),并报三资中心和社区备案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居民未经居民小组及居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荒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属居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如因集体小组、居委会需要对道路和公共设施整改、修建和居民统一建房占用的,居民户必须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要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严禁农户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垃圾,经教育不予改正,取消全户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要保护社区水资源,禁止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放污水;垃圾、柴草、粪土等废物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二十四条 依据《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常里社区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案》新增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遇本集体承包地政策性分配、调整时,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全资格的,方可参与分配调整(特指政策性调整时)。如发现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的,经小组会议表决认定后,不得参与分配调整,如已经参与分配后才发现的,收回已分配承包地归集体作为机动田。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建房。根据《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公告第 34 号)和红塔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意见》(玉红发〔2014〕1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常里社区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案》等认定可以享受宅基地建房资格的集体成员,不论男女均平等地享有申请批地建房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居民建房必须服从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社区建设规划,实行“一户一宅”(单头户、60周岁以上户除外),按照程序申请,经居民会议讨论,并上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
居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由社区分管干部按批准面积定桩放线方可施工。
申请新批地基的,其老房、畜厕必须在新建动工前全部拆除或上交小组;其老房宅基地或老房、畜厕由社区和小组统一规划处理。
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居民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居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时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层高、统一外观及层数,不扩建,不超高等相关规定建盖。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居民建房应服从本社区建设规划,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非农户需要回乡建房,按拆一还一的原则,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给本居民小组,此费用用于小组公益事业建设;同时每户还应缴纳15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小组公益建设资金,5000元作为社区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非农户有祖遗房的,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影响整村规划的,原则上告知非农户回乡建房,如本人不愿建房的,丈量占地面积后,小组按每平方米200元折价补偿,或调换同等占地面积的保留房。
第三十条 禁止违规私搭乱建,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警告并限期拆除,对不按期拆除的上报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拆除过程产生的费用,由违规乱建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由社区或居民小组视情节采取以下几种办法单独或同时并处:
(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二)收回承包地或批建手续;
(三)暂停全户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遵循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严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第三十四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十五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章 集体经济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本集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
集体在分配本集体利益时,应本着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制定的分配方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道路(含民房以外的巷道空地);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变价收益、流转收益;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资产分配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按照《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常里社区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进行认定。
具有或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按照其资格所属权限类别,平等的享受本集体资产分配权。
第四十条 各居民小组按照本居民公约,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议事程序具体制定本社区、居民小组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分配方案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由居民会议民主表决通过。
(二)分配方案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三)居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报经社区审议,并报送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集体分配的利益,若为年度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认定时间节点。因国家征用土地等重大项目产生的补偿金,由各小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时间节点。
第四十二条 各小组统一进行的流转经营,所产生的流转经营出租收益,按1998年的承包经营权人分配收入;小组土地被国家或企业征收,土地的出让收益按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第四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参与享受分配的集体资产,由小组按五保政策代管使用。
第四十四条 集体年度收益资金,作为小组发展建设资金;因国家征地所产生的补偿金,按补偿金总额的20%提留作为小组发展建设资金。如小组没有发展建设需要,才能向本组成员分配此补偿金。
第六章 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十五条 不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信息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
第四十六条 不随意在公路、社区道路上晾晒、堆放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居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道、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及其他集体设施和集体财物。
第四十七条 不盗伐、损毁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第四十八条 居民要加强家畜、家禽及宠物管理,做到犬只栓养、禽畜圈养、防疫。因管理不善给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的,承担相应责任。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社区公共垃圾箱。发现多数家畜得病,要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
第四十九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注意安全。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易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第五十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喜事新办,不搞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五十二条 遵守殡葬改革规定及制度,倡导生态殡葬,不乱埋乱葬,不修建“活人墓”,丧事从俭,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十三条 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治丧悼念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区范围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十五条 热心公益,热爱集体,关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为社区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五十七条 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 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居民委员会及小组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鼓励居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考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居民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 为充分体现居委会对老年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心、关爱,居委会对年满90周岁的长寿老人给予一次性600元长寿金补助,对年满95周岁的长寿老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长寿金补助,对年满100周岁的长寿老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长寿金补助。
第七章 消防、护林防火
第六十条 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用火,安全用电,家庭堆放的易燃柴物必须安全,远离火源,经检查通知搬离的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野外用火必须按用火管理规定办理,凡不遵守规定引起火灾的人员,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毁林开荒、盗伐林木;砍伐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经济林以及有特种用途的树木,违者依照国家森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居民小组和居民要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特别是冬春两季,人人必须遵守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不准把火种带上山等,造成山林起火,按规定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按森林法处理。另外各居民小组积极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在常里区域内开山炸石、取沙、取土的个人、团体和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对违反居民公约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居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居民公约的规定,按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居民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居)民委员会相互通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及时告知本社区居民要遵守毗邻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十七条 居民发生跨界纠纷时,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社区居民有意见、建议可直接向社区提出,有问题逐级反映,不越级上访。
第六十八条 本公约的修订,坚持合法与民主的原则,建立动态修订完善机制,原则上三年修订完善一次,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居委会依法适时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居民公约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一年,印发至本社区各户和居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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