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大密罗社区居民公约
备案稿
(2017年6月28日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大密罗社区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社区,推进男女平等、婚嫁自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经本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本社区全体居民具有同等约束力,社区全体居民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民主事务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大密罗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大密罗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依法依规管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开展各种服务活动、维护和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掌握社情民意、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本社区居民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代表居民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建议的职能与义务。
第五条 各居民小组有依法依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做好本居民小组的农村农业经济建设、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依法依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凡社区、小组内大事要事,须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
第七条 居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的工作,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自觉执行社区党总支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社区居民有意见、建议可直接向社区提出,有问题逐级反映,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严禁用侮辱、诽谤、殴打等手段对待工作人员。
第八条居务和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全体居民民主监督。居民如有异议可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或申请查阅账务、账目,查阅者3至5人,查阅者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经批准后,按法律程序进行查阅,但查阅者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相关居民,直至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将查阅结果告知居民。申请查阅小组的账务、账目,由居委会批准;申请查阅居委会的账务、账目,由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九条 违反居民公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居组干部在本届换届期满,必须接受本届履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如果换届落选,应在30日内将所有资料完整的移交。社区及居民小组当选的干部应积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为群众服务并接受群众监督。若不积极履职或对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民愤民怨较大,社区可到居民小组对干部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并另选举合适人员当选或由支部书记暂时主持本组的一切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必须报社区及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指集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通过民主决策决定。
“四议两公开”工作方法:指对集体“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提议”、“村(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的民主议事过程后,还要将“决议”公开、将“决议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章居民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或遭遇不明身份团伙实施“打、砸、抢、烧”暴力恐怖行为,要及时报告,加强自我防范、听从统一指挥、团结勇敢斗争。
第十三条 每个居民要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家乡,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建设和谐、文明、富裕新社区的模范。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酒后驾车;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十五条不参加东方闪电等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不搞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各类诈骗及非法传销活动。
第十六条 洁身自好,严禁涉黄、涉赌、涉毒,积极创建“零艾滋村”、“无毒村”。
第十七条 严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利益,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八条 加强牲畜看管,提倡圈养牲畜,杜绝放养牲畜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或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严禁偷水偷电,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备。
第二十条 爱护公共财产,严禁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毁公共道路及相关设施、排灌水渠、蓄水池、水源管网、水库闸门、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居务公开栏、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及其它集体设施和集体财物;严禁私开路口、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因出生、死亡、婚姻等发生户籍变动的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社区居住的,应向居民委员会汇报,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规定条款者,由居委会、居民小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在居务公开栏上公示其违规行为或通过居委会、居民小组广播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生产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加强全民安全生产监管。全体居民要群策群力把加强安全监管日常化,发现或遭遇森林火灾、火山爆发、地热害、崩塌、滑坡、地震、地裂缝、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突发及致命性传染疾病爆发流行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听从统一指挥、积极开展抢险救灾。严禁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严禁替犯罪分子藏匿赃物或容留犯罪分子;严禁非法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严禁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拾获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发现有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居委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居民小组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村庄内的用电线路,及时维修、更新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损坏的用电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家庭用火用电做到安全可靠,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防震、防恐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居民的生产生活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自办宴席,要向具有食品安全证照齐全的商户采购食材,索要并保存票据,杜绝各类假劣食品流入餐桌,严禁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严禁提供和加工制作野生食用菌、草乌、附片、河豚鱼等毒性风险食品。凡在客堂办红白喜事宴席的,当事家庭应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晚上应有人员值守。
第五章社会风尚文明
第二十九条 尊重民族习俗,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民俗。
第三十条 提倡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三十一条 遵守殡葬改革规定及制度,破除陈规陋习,不乱埋乱葬;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治丧悼念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和搭设灵棚(堂)。
第三十二条 居民操办红白喜事,应当遵循祥和、文明、健康、节俭、安全、易俗的原则,活动内容和形式要健康向上,宣扬时代精神,杜绝大操大办。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三十四条 居民要热心公益,热爱集体,关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主动参与道路、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的修建维护工作。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全体居民大会、商讨公共事务、集体劳动等),为居委会、居民小组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拉帮结伙,反对恃强凌弱、歧视妇女儿童。关心关爱残障人士。
第六章家庭邻里和睦
第三十六条 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七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八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严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第三十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四十条 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严禁无计划生育。
第四十一条 夫妻双方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履行赡养和照顾老人的义务,享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夫妻双方应积极到卫生部门进行孕前检查,怀孕妇女要定期进行孕期检查,提倡优生优育,确保母婴健康。
第四十三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自理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得重男轻女,不得遗弃、虐待病残儿、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收养子女。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暂停其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直至改正并写出书面保证为止。
第四十四条 父母应体谅和支持成年子女工作,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及其配偶对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严禁遗弃、虐待老人。对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当事人,暂停其集体经济福利待遇,直至该当事人改正并写出保证书之日起,恢复该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应根据老人意愿选择与其某个子女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必须定期支付老人生活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必须保证老人享受与己相同的生活水平。子女不得违背老人意愿强迫父母与自己分开居住。
第四十七条 无固定收入的老人自愿与子女分开居住的,子女必须按照每位老人每年不低于300斤大米和不低于当年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给生活费,并定期探视老人。
第四十八条 老人生病就医,子女必须看护照顾,并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组织发给老年人的各种社会保障金、补助款,由老年人本人享有,原则上由享有人领取,特殊情况下,经老年人同意后由家庭成员代领。
第五十条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一)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二)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七章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十一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一)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推选居民代表、入选社区两委和居民组长及其它居民议事机构中,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二)提倡男女居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十二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按照《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大密罗社区居委会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享受居民待遇。
第八章环境卫生整洁
第五十四条 不乱丢乱堆乱倒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投入垃圾池内,做到房前屋后无垃圾、无污染物。严禁在公共区域包括沟渠、水库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保护水资源和林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不随意在公共道路包括居民住房道路上晾晒、堆放农作物和其他物品,共同维护村容村貌整洁,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每人每年收取环境保洁费10元。
第五十六条 加强家禽、家畜及宠物管理,自觉做好宠物(动物)的管理及防疫工作。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发现多数家畜得病,要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防止发生大面积疫情。因管理不善给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防止臭气、脏水污染环境。
第五十八条 搞好公共卫生,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涂乱画、乱贴广告,保持村庄整洁,实现村庄环境美化、绿化、净化。
第五十九条 禁止违规私搭乱建,对检查发现的当场警告并责令限期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规乱建者承担。
第六十条 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及施用有机肥、缓释肥;严禁在田间地头随意丢弃农药袋子、瓶子等包装物和废旧破损地膜,防止人员、家畜中毒和污染破坏土壤环境。
第六十一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乱堆乱放、侵占道路、私搭乱建的,由居民小组通知当事人限期清理,如逾期未清理的,由居民小组督促清理,产生的清理费及环境保洁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章兵役文化教育
第六十二条每年6月30日前,当年年满18周岁的公民要依法进行兵役登记,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兵役;公民拒绝兵役登记、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居民委员会报兵役机关依法处理;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除应征服现役外,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预备役。谴责个人主观原因被退兵役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全面战争爆发,40岁以下退伍军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十四条 居民应增强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保护邻边军事设施,保守所知军事秘密,发现破坏军事设施、刺探军事秘密的可疑人员或组织,要及时检举或揭发。
第六十五条学龄儿童应自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中途停学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完成学业。对于贫困家庭儿童,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应积极组织各类资助活动,确保优秀学子不因贫失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童工,违者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鼓励居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全居委会考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限大学一本、二本)的学生,社区居委会按照一本1000元/人、二本500元/人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考取其他学校家庭困难的,居委会应多渠道积极为其争取助学金。
第十章 依法管理土地
第六十七条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全体居民有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经营使用权,使用土地必须服从街道、居委会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和取土。
第六十八条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取得经营权的人口,享有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后产生的征地费按现有人口分配,征地后的现有耕地面积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
第六十九条居民要自觉履行与社区、小组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条依法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统规联建规划,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拆一还一的政策规定,建房手续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一户一宅”(单头户、60周岁以上户除外)按照程序申请,经居民会议讨论审查,并上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
居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由社区分管干部
按批准面积定桩放线方可施工;申请新批地基的,其老房必须在新建动工前全部拆除或上交小组,其老房宅基地或老房由社区和小组统一规划处理;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居民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和小组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建房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层高、统一外观及层数,不扩建、不超高等相关规定建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价。
(三)非农户需要回乡建房,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1600元缴纳(其中:居民小组800元,居委会800元),此费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同时每户还应缴纳10000元(壹万元)作为小组公益建设资金。
(四)非农户有祖遗房的,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影响整村规划的,原则上告知非农户回乡建房,如本人不愿建房的,丈量占地面积后,按每平方米200元折价补偿(其中:居民小组100元,居委会100元),或调换同等占地面积的保留房。
一户一宅释义:申请人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完整成员资格,申请人在当地已组成家庭户(本人及配偶或本人及子女,至少2人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认定为家庭户),且家庭其他成员均未批建过宅基地的,享有参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居委会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采矿挖矿,违者,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已经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合法申请建房用地,原土地户应以大局为重,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阻碍、拖延土地交付,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经多次协商仍不同意的,由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拆除,恢复原状;不听劝阻的,报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居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若不执行者,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居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居民小组同意,交居民委员会审查,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土地。租赁合同报农经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属居民小组同意居民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如因集体需要修建道路和公共实施的,居民户必须给予配合。未经居民小组同意的私挖乱开的土地,集体不作任何调整和补偿。
第七十八条 按《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大密罗社区居委会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论男女均平等享有申请批地建房的资格。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家中有儿有女、双女户、多女户申请批地建房的,第一套按原有规定执行,申请第二套的需依照《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夫妻双方户籍留在本集体,在本集体居住生活,且结婚对象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批建过宅基地的,方能申请批建。
第七十九条居民有管理使用好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的义务,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不弃耕抛荒,不得违规开荒集体土地;不得在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和宅基地上擅自掏路、塞沟、筑坎等,承包期内,小河、小道、小沟由承包户负责修掘,保证排灌畅通。
第八十条 严禁在水库、坝塘(埂)违规开荒种地,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移交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一条 居民在土地承包期间,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第三方。如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须经居民小组同意,交居民委员会审查,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土地。租赁合同报农经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章禁止性规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视情节采取以下几种办法单独或同时并处:
(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二)收回承包地或批建手续;
(三)进行通报批评;
(四)向有关部门请求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保护森林资源
第八十三条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每一位居民要自觉树立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做到“三严禁”。
(一)严禁毁林开荒、乱开乱挖等非法占用集体林地的行为;
(二)严禁在集体林地或承包管理的林地内,私自开垦栽种经济果木树。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和性质,蚕食集体林地。
(三)严禁乱砍滥伐、偷砍盗伐等非法侵害集体林木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居民砍伐自用烧柴须由居民小组统一安排管理。统一时间(原则上安排到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到指定区域内有序砍伐,不得随意砍伐林木。
第八十五条居民有义务和职责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好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防火,杜绝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规范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安全生产。
(一)上年12月1日至下年6月15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所有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域做到“四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
2.严禁吸烟、野炊、烤火、烧香纸或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烧荒、烧地埂杂草、烧植物秸秆、烧垃圾;
4.严禁烧野生蜂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垃圾,经教育不改正的,取消全户当年集体经济福利待遇。
第八十六条 坚持“谁用火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安全防范、安全用火。农业生产性用火,必须在每年2月20日以前,严格按照农事生产性用火管理制度进行上报和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否则,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高火险区域进行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用火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扑救火灾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承担,达到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八十七条 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违者移交森林公安依法处理。
第八十八条 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由居民委员会报林业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违者,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八十九条 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的,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后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十二章 公共利益分配
第九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本集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应本着合法、公平、公开,照顾困难、特殊成员的原则分配本集体利益;应体现以人为本、团结邻里、孝老爱幼的良好民风制定分配方案。
第九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道路(含民房以外的巷道空地);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变价收益、流转收益;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资产分配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大密罗社区居委会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进行认定。
具有或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者,按照其资格所属权限类别,平等地享受本集体资产分配权,任何人不得私自扣留成员的应得份额。
第九十三条 各居民小组按照本居民公约,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议事程序具体制定居委会、居民小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方案。制定分配方案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分配方案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由居民会议民主表决通过;
(二)分配方案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三)居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报经居民委员会审议,并报送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十四条 五保供养对象参与享受分配的集体资产,由小组按五保政策代管使用。
第九十五条 分配集体年度收益资金以及因国家征地所产生的补偿金时,分配方案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审批手续。
第九十六条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居民,享受上半年利益分配;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居民,享受全年利益分配。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居民,享受全年利益分配;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居民享受下半年利益分配。
第十三章 违反公约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本居民公约经居民大会依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报大营街街道办事处备案执行。
(一)大密罗社区全体居民住户、外来暂住人员、工矿企业须遵照执行。任何居民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
(二)对违反本居民公约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未完善的处罚条款,居民违反时由各居民小组结合实际,按照“四议两公开”“三重一大”的规定,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居民公约的,该家庭不能参加本年度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不得享受居委会、居民小组内各项福利待遇。
(四)对居民不履行缴纳费用的条款,拒不执行的,小组在当年分配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直至扣足为止。经济关系不在本组而拒绝接收处理的住户,居民小组、居委会可依法予以追收。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组织实施。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自动无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一)本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本居民公约所发生的纠纷。
(二)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本居民公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居民对居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
(三)居民发生跨界纠纷时,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九十九条 本方案的修订,坚持合法与民主的原则,建立动态修订完善机制,原则上与居委会的换届进行同步修订完善,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居委会依法适时修改本方案。
第一百条 本居民公约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印发至本社区各户和居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
居民道德行为规范三字经
社会公德篇:讲文明,树新风。懂礼貌,礼让谦。献爱心,乐助人。济贫困,救危难。爱集体,惜公物。讲卫生,护环境。重低碳,节能源。尚科学,除迷信。遵法纪,守规则。扬正气,道义担。
职业道德篇:爱岗位,尽职守。好学习,勤钻研。讲诚信,守信誉。重质量,保安全。勇竞争,敢创新。善协作,求共赢。去私情,持公道。反腐败,尚清廉。人为本,优服务。任劳怨,乐奉献。
家庭美德篇:敬长辈,孝父母。爱子女,教有方。男与女,要平等。夫妻和,爱相牵。勤劳作,奔富裕。善持家,崇节俭。邻里睦,相照顾。亲友济,互帮添。优生育,强素质。正家风,忠厚传。
个人品德篇:爱祖国,爱家乡。尽责任,勇担当。当自立,尚进取。有理想,志高远。重情义,知感恩。主诚实,践诺言。知荣辱,明善恶。重慎独,严自律。衣得体,品貌端。惜生命,身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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