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6-02-27 09:58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31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7.实施机关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申请表。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实施方案(含周边绿地恢复等内容)。

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审批、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五、备注

 

 


主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877-2012345 网站地图

运行维护:玉溪市红塔区网络应急服务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6130826 

网站标识码:5304020009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7号-1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