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及监管流程
发布时间:2024-02-22 15:39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及监管流程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监管工作,明确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办理程序和方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及省自然资源厅座谈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及监管流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耕地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申请资料

红塔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申报资料为: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3.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4. 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主体工程);5.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6.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6)版要求提交);7.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意见表(县级),含土地利用现状照片;8. 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涉及违法用地的还需提供执法处理意见;9.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及部分临时占用林地的);10. 征求林草、生态环境、水利、交通、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部门意见或批准文件(对是否占用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行洪通道、地震监测点、文物保护区等进行审查);11. 其他必要性材料。

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临时用地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或勘查活动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由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股接收,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现场踏勘

接到临时用地申请后,由行政审批股组织相关部门及股室进行现场踏勘,对临时用地范围、用地规模、选址的合规性及合理性等出具初审意见及现场踏勘报告(勘测定界踏勘、占耕踏勘、执法踏勘可合并踏勘,分别出具意见)。

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提交土地复垦方案于生态修复股组织复垦方案的初审工作。依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通知》(玉自然资修复耕保〔202237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行政审批股视情况进行补正材料或予以退件。

(三)组织复垦方案审查

接到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后,由生态修复股组织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共同就申请单位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材料完整性、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征询各部门意见情况进行初审,审查符合要求的,形成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修复股视情况通知补正材料或予以退件。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复垦方案,按《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通知》(玉自然资修复耕保〔202237号)要求,共同审查结束后,由生态修复股出具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我局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相关事项,就申请单位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材料完整性初审,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省、市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通过会议审查的,由专家组现场签字确认,申请单位会后组织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出具专家组意见;初审不符合要求或未通过会议审查的,由申请单位重新组织编制方案后,按申请程序重新提交参加评审。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需在本级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依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通知》(玉自然资修复耕保〔202237号)

待复垦方案通过评审后,由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对复垦方案进行备案并录入土地复垦监管信息系统,督促业主单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接件及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行政审批股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视情况发出补正材料通知或予以退件。

(五)审查

临时用地审查采用局内部职能股室会审(会签)方式进行,由行政审批股室组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权益、国土空间规划股及综合执法大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共同参与完成。各职能股室审查要点如下:

1. 行政审批: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有效;是否需要根据会审科室意见、成果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手续,参与现场踏勘。临时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初审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2. 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负责开展临时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的踏勘、验收及备案;审核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准确。

3.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是否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占用面积,是否出具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意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情况。

4.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备案,土地复垦费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5. 开发利用和权益:是否符合用地政策;参与现场踏勘。

6. 国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符合的情况,是否占用生态红线。

7. 综合执法: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查处是否到位;参与现场踏勘。

(六)核发

临时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出具批复文件;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批复文件。同时向税务部门抄告耕地占用税所需临时用地相关信息。

四、批后监管

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一)由行政审批股对临时用地审批期限内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未发现违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的且符合办理延期的用地,到期前60日发办理延期提醒通知,不符合延期的于到期前30日发到期提醒通知,到期之日发放到期通知,同时抄告生态修复股。

发现违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属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用途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批文交由执法大队处罚;属建盖永久性建筑,直接交由执法大队处罚。

(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会同生态修复股按季度进行巡查,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信息。复垦期满前3个月内发出提醒通知。

按期完成复垦的,由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验收。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土地复垦人义务人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交由执法大队进行查处后,由区政府交办相关单位进行复垦。

(三)完成复垦验收后,生态修复股负责督促将临时用地移交归还原权属人,并签订管护协议。

五、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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