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玉红自然资罚字[2020]10号
玉溪青花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27日对玉溪青花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委会第三、四居民小组组北侧建设玉溪青花街项目,部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超越该项目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现场勘验笔录
3、《玉溪青花街项目部分建筑物超越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涉嫌非法占地勘测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对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0.6510亩(434.00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0.0810亩(54.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6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捌拾捌元零伍分(¥12688.05元);(二)对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6984亩(1132.27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捌拾元捌角玖分(¥20380.89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叁万叁仟零陆拾捌元玖角肆分(¥33068.94元)。以上罚款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建行玉溪红塔支行(收款单位: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58636050140902;地址:红塔区秀山路44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或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联系人:王贵川、木金胤
电话:0877-2012398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11号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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