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等3个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单位: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2日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单位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及时、主动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等公示平台,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征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三)自然资源权力和责任淸单;
(四)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五)自然资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淸单;
(六)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七)行玫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八)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九)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査询、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
(五)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
第九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要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单位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文字、影像记录等适当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按照本制度规定可采取文字记录、影像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影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相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影像记录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录成光盘长期保存。
文字记录与影像记录的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疑似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案发地、核查情况、立案理由、依据等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记录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依据,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结果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第七条 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或办理其他行政行为的申请后,负责受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按照行政程序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并分别填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需在相关笔录中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情况、执法证件出示情况及立案理由、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同时进行影像记录。
第九条 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证件出示情况、被询问人情况、询问内容,询问(调查)人和被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指定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需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听证应当全程进行影像记录。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在做出行政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行政执法事项、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内容,报局领导批准;涉及重大执法事项的,应按规定由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重大、复杂事项需提交集体议会决定的,应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过程、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保存送达凭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进行影像记录。
第十六条 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承办股室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依照本制度规定对其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的活动,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股负责。法规股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局党组会审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承办股室单位不得作出。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或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变更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四)由我局作出的没收违法建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六)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承办股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说明情况;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退回或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第十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机构应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机构报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拟做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由承办单位负责执行,并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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