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发布时间:2020-03-16 10:03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编号:玉红自然资罚字[2020]002   

玉溪中铁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218日对玉溪市火车西站市政道路项目建设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杯湖社区和玉带路街道冯井社区、黄官社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玉溪市火车西站市政道路设施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现场勘验笔录

3、《玉溪市火车西站市政道路设施项目非法占地勘测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03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对非法占用耕地82130平方米(合123.195)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叁佰玖拾元整(¥246390.00元);(二)对非法占用非耕地的4859平方米(7.288亩)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整(¥4859.00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贰拾伍万壹仟贰佰肆拾玖元整(¥251249.00元);以上罚款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建行玉溪红塔支行(收款单位: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58636050140902;地址:红塔区秀山路44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或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联系人:王贵川、木金胤

电话:0877-2012398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11号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

                       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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