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玉红自然资罚字[2020]001号
者高荣: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你擅自在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龙树社区4组毛冲河实施采砂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龙树社区4组毛冲河实施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非法采矿。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现场勘验笔录
3、《高仓街道龙树毛冲河非法采矿现场勘测报告书》
4、《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情况说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非法采矿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你非法开采并堆放在国道213征地范围路基内的山砂3133立方米,并对你非法采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建行玉溪红塔支行(收款单位: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58636050140902;地址:红塔区秀山路44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或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联系人:王贵川、木金胤
电话:0877-2012398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11号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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