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玉红自然资罚字[2019]001号
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对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可官社区土地实施G8511昆磨高速公路研和段安全隐患改造项目建设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红塔区研和街道可官社区实施G8511昆磨高速公路研和段安全隐患改造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
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G85渝昆高速公路及其联络线G8511昆磨高速公路会泽段研和段甘庄段通关段安全隐患改造项目涉及会泽县、红塔区、元江县、墨江县等4个县(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论证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高网G85渝昆高速公路及其联络线G8511昆磨高速公路会泽段研和段甘庄段通关段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复函》
我局已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对违法占用耕地41.9985亩(27998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罚款处罚,共计人民币:83994.00元(捌万叁仟玖佰玖拾肆元整);(二)对违法占用非耕地0.5370亩(359平方米)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罚款处罚,共计人民币:359.00元(叁佰陆拾玖元整)(¥895746.00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84353.00元(捌万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以上罚款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建行玉溪红塔支行(收款单位: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58636050140902;地址:红塔区秀山路44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或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联系人:王贵川、木金胤
电话:0877-2012398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11号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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