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不动产登记常用业务指南40项
发布时间:2018-09-26 16:59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红塔区不动产登记常用业务指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政府相关批文、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和交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产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原件1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1份);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1份);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1份);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卖方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单身声明书(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1份);

6.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公告→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本。


十、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5.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1份);

7.房屋平面图(申请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时提供)(原件1份);

8.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公告→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本。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本。


十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国土所审查同意转让的证明;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本。


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1份);

5.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公告→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十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1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1份);

8.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公告→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十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十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


十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原件1份)。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不动产价值认定的材料(原件1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经确认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清单(原件1份);实地查看表(原件1份);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整合完成满足发证要求)(原件1份);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抵押人出具地面状况说明书,抵押权人出具承诺书(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二十、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1份);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二十一、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二十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三、异议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注: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按规定减半收取登记费: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4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275/件。证书工本费:10/本。


二十四、查封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查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查封、预查封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五、解封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解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解封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六、不动产补证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证明(原件1份);

4.登载遗失、灭失声明的报刊或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图片、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原件1份);

5.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发过公告的需公告证明,地役权抵押权补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本。


二十七、不动产换证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八、更正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注: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按规定减半收取登记费: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4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275/件。证书工本费:10/本。


二十九、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1份);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1份);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6.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1份)。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注:转出方是自然人且不动产权属登记时间在200891日以前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转出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属国有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批文(原件1),属集体的需提供职代会决议(原件1),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一、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二、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三、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地役权合同(原件1份);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三十四、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三十五、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三十六、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七、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原件1份);

(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原件1份);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7)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原件1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三十八、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三十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互换、调整协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原件1份);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件。


四十、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归档。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1. 备注:

  2. 咨询电话:0877-2613979

办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万商汇15幢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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