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告登记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15:20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一、应提交材料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1份);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1份);

6、不动产预测绘成果;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二)预告登记的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转出方是自然人且不动产权属登记时间在2008年9月1日以前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转出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属国有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批文(原件1份),属集体的需提供职代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三)预告登记的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

5.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1份);

5.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一)导询台取号。

(二)申请受理窗口申请、交件,并领取收件受理凭证。

(三)审核。

(四)登簿。

(五)发证。10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后凭受理凭证和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地点

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下段滇中万商汇15幢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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