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交通运输局普法强基之以案释法--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9-27 10:42 来源: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打印

红塔区交通运输局普法强基之以案释法--案例三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

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一)案情介绍

20211217日,岱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岱山县山外村码头附近巡查时,发现某运输总公司的车牌号为皖D****普通客车搭载12名乘客从岱山出发即将开往安徽淮南,包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为20211110日至20211121日。经查相关证件及调查询问后,证实某运输总公司实施了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案件结果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某运输总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0211220日某市运输总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

(三)法律分析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案涉及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行为的认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该公司所属车辆未按照上述规定,在包车客运标志牌已过期的情况下未重新申请客运标志牌从事包车客运服务当属违法。

(四)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旅游的需求增大,会采取多样的出行方式。如今,包车是针对旅游市场衍生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行为,是以租赁的形式来满足人们出游对于交通工具的使用需求。单位、个人可以通过向汽车运输公司承包客车,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提高了出行的便利。如果承运人能够依法依规从事包车客运,就能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面对巨大的市场份额,有的不法分子或采取隐瞒其包车经营范围或不签订包车合同,甚至使用不符合资质的车辆从事包车经营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且包车客运搭乘的乘客较多,一旦出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除了承运客车经营方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站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包车经营行为,乘客在签包车合同的时候,需要提高警惕,做到五个一。一要查看公司是否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二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有道路运输证;三要了解出车当天的驾驶员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四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取得了客运包车标志牌;五要与承运公司签订有效的包车合同,并约定起始点、目的地、运行路线等事项,减少出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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