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时未依法载明具体事项案
案件情况: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太极路门市部和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世纪金山门市部,在与游客签订的马来西亚沙巴、芽庄旅游合同中未依法载明行程中安排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但附随其后的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的购物及自费项目,游客只在合同里签字确认,补充协议未签字。经过调查取证,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未依法载明具体事项的违法事实成立,对红塔区旅游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事发地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太极路门市部和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世纪金山门市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处罚单位: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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