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印发实施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玉溪市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玉溪市红塔区水利局、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红塔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玉溪市红塔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并细化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措施。
玉溪市红塔区矿产资源总体(2021-2025年)
(公开发布稿)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红塔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红塔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年)》《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年)》《云南省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玉溪市红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矿产资源管理和相关产业政策等要求,结合红塔区实际,编制《玉溪市红塔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红塔区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区属各级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执行本《规划》。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与矿业发展概况
红塔区地处滇中腹地,玉溪市西北部,地理位置在北纬24°08′30″~24°32′18″,东经102°17′32″~102°41′37″之间,辖区面积1004平方千米,区域东与江川区相连,东南与通海县毗邻,西南与峨山县交界,北与晋宁区接壤。区政府所在地距省会昆明88千米,区境内有213国道、昆磨高速公路、晋红高速公路、弥玉高速、玉楚高速以及玉磨高速、昆玉高速铁路、玉蒙铁路等多条交通运输线路,是云南省南北重要交通枢纽,具有滇中城市经济圈联系滇东南、滇西南城镇群的区位优势,是玉溪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滇中商业重镇,素有“云烟之乡”、“花灯之乡”和“聂耳故乡”美誉。红塔区下辖9个街道、2个乡,2020年底全区常住人口58.88万人,全区城镇人口426993人,乡村人口161745人,城镇化水平达72.53% 。
2020年末,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现价)903.7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2.3%。人均生产总值实现154521元,同比增长0.8%。在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农业)增加值20.22亿元,同比增长5.5%;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增加值541.38亿元,同比增长1.8%;第三产业(除一、二产业外)增加值342.11亿元,同比增长3.1%。三次产业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分别为:2.2%、59.9%、37.9%。
2020年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529.6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涉矿企业(钢铁及压延加工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65.3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46.5%。矿业在红塔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矿产资源概况及特点
(一)矿产资源概况
红塔区矿产资源种类多,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全区已发现各类矿产26种,占玉溪市已发现48种矿产的54.17%。主要有铁、煤、冶金用硅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砂石料、地热等,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7种,非金属矿产16种,水气矿产1种。全区有各类矿产地129处,其中大型矿床3处,中型矿床13处,小型矿床35处,矿点78处。
(二)矿产资源特点
1.矿产资源种类多,但资源分布不均匀。铁矿主要分布于洛河乡,水泥用灰岩主要分布于春和镇、小石桥乡,建筑用石料主要分布于小石桥乡、春和镇波依村委会、洛河乡等。
2.查明资源储量结构中,资源量多,储量少,经济可利用性差或经济意义未确定的资源量多,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少。
3.经长期开采,铁矿等部分矿产资源消耗严重,新增资源储量不多。由于各种原因,地质勘查工作滞后,新探明的矿产地和新增储量逐年减少,后续资源紧缺,查明资源储量中地质控制程度低的部分较多。
4.区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石英砂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但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大多位于山区、交通不便。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基础地质调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区域重力调查等工作含盖红塔区内全境的有1:100万和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75万区域重力调查、1:10万地质灾害、环境地质、农业地质调查,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完成红塔区国土面积的85%。
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止2020年,全区共有探矿权4个。勘查矿种为地热水,勘查程度为勘探。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20年末,全区采矿权总数17个。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经过不断强化资源整合力度,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了矿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持续开展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修复工作主要为露天矿山进行综合治理,内容为采空区土地平整、边坡治理、土地复垦、矿区绿化等。
第二节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成效评估
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以来,对红塔区矿产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优化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布局,有效指导了矿业权的科学合理设置,通过各部门加强对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共同努力,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基本实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矿山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按照“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配置资源,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管理,矿山分布“小、散、乱”现象得到根本改善。矿山结构调整成效显著,总体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山开采规模明显提高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关闭整合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各类矿山;按照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对新建矿山进行审批,提高了整体矿山生产规模,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坚持“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原则,持续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规划期内,启动实施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生产矿山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进行。
四、矿政管理改革不断深化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等举措取得明显成效。严格执行部、省、市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大决定,积极落实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净矿出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新举措,建立健全了管理有规、监督有力、事权一致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节 面临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红塔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成为民族团结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辐射中心的关键时期,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对红塔区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形势分析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加大
随着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建设,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高位。
(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区内矿产资源供给仍然趋紧。
(三)矿产勘查方向方式发生转变
矿产资源勘查由以传统固体矿产为主向清洁能源、战略性矿产和重要非金属矿产转变。矿产勘查向深部和外围拓展;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由以境内为主向境内境外并举转变;勘查方式由传统的地质勘查向绿色勘查转变。
(四)绿色发展对矿业开发提出更高的要求
发展绿色矿业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战略要求,是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需要,是矿业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将成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亟待加强
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治理工程量大,资金困难。
二、需求预测
砂石料是我区生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矿产资源。作为混凝土、水泥、现代建材等建筑行业基础产品的最主要原材料,砂石料广泛应用于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主要由砂石矿山生产供应。
随着老昆玉铁路改造、玉溪-临沧铁路、红塔区北研高速、机场高速等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对砂石料需求继续加大。
三、供需分析
(一)现有查明资源的可供能力
全区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参差不一。铁、水泥用灰岩等由于长期高度开采,可采储量明显减少,资源保障能力不足,加之勘查投入不足,找矿难度大,新发现矿产地及新增储量不多,难以保障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铁矿产资源则探明、保有资源储量贫乏,保障程度极低,供需缺口较大;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石料用灰岩主要满足区内经济发展需要,其可供性稳定。
(二)潜在可供能力
全区成矿地质条件有利,仍有较大的找矿潜力。同时,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在红塔区境内分布广泛,只要处理好矿产与林地、环保等问题,未来随着新的砂石料产业布局逐渐形成,新的产能得到释放,供需矛盾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当前,在扩大市场供给、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要防止一拥而上、跟风冒进,造成产能过剩、劣质竞争,更要注重提高砂石行业自身的“含金量”,走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规模化发展之路。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及省、市发展大局,精准把握战略地位。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相协调。立足红塔区情况,探索出一条符合红塔区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统筹推进全区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推动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资源供给。重点围绕清洁能源、大宗紧缺矿产、战略性矿产、重要非金属等矿产,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量和储备,保障资源供应,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充分运用矿业权管理政策引导,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充分发挥地勘基金等财政资金对矿产勘查的引导作用,改善矿业发展环境,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
四、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强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推动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探索矿产资源产业链延伸方向,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坚持区域合作,积极服务和融入“昆玉同城化”。作为云南交通枢纽、通往南亚东南亚的主要通道,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高矿业保障能力和矿产资源产业链延伸深度。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显著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根据省、市级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红塔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以下规划目标;
(一)新增资源量与调查评价矿产地目标
对全区内矿化信息加强成矿规律、成矿作用、矿床成因类型、矿床分布规律、找矿潜力等方面的综合研究,优选成矿有利区带、找矿远景区及找矿靶区,为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及找矿方向奠定基础。
规划期内,矿产勘查取得新成效,调查评价1处大中型矿产地。
合理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力争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为区内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采矿权数量目标
到2025年,全区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10%,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三)开采总量控制目标
对全区优势及重要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即合理调控铁矿、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矿产开采总量。
(四)大中型矿山比例目标
推动区内矿产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减少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 年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到2025年,红塔区大中型矿山比例争取达到10%以上。
(五)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规划期内,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二、2035年远景展望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一)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性、保障性作用更加突出,基本实现全区矿业发展与生态文明高度融合。
(二)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绿色管控全面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更加集约高效。
(三)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矿政管理各项业务规范高效。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矿山建设,数字地矿基本建成,未来矿山初见成效。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
红塔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在严格落实省、市级规划在红塔区区域内的矿产勘查保护布局的基础上,并结合红塔区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矿种。
重点勘查矿种:锂矿、地热水。
限制勘查矿种:限制国家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和非市场紧缺矿种的商业性勘查。
禁止勘查矿种:禁止对环境污染及破坏良田和可耕地砖瓦粘土的勘查开采。
管理措施: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矿产资源地质潜力、开发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影响“三位一体”综合调查评价。严格落实省、市级规划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布局,并结合红塔区实际,按突出优势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开展工作。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二、矿产资源开发
严格落实省、市级规划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 一,结合红塔区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开采矿种及其管理措施。
重点开采矿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产资源现状,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确定红塔区重点开采矿种为锂矿、铁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
限制开采矿种:严格限制地热开采总量指标。
禁止开采矿种:禁止开采矿种为可耕地内砖瓦粘土。
开采管理措施:以绿色矿山建设为方向,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开采区块,指导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资源规模化与集约利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权人应做好勘查信息公示工作,促进诚信自律。对禁止开采矿种不再新设对应矿种矿业权。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一、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区域
坚持“两型三化”产业发展方向,围绕云南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玉溪市构建“一核三带”生产力空间格局,着力于红塔区矿产资源在红塔区、江川区、高新区一体化发展中发挥强力的支撑作用,坚持走“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土地节约、绿色发展”新路子,红塔区规划布局水泥熟料产业、现代绿色建材产业、温泉旅游产业,同时稳步推进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建设。
(一)做精做强水泥熟料产业
依托红塔区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对水泥熟料的需求量将大幅度提高。结合红塔区水泥用灰岩分布情况及现状矿山设置,围绕刘总旗水泥、桥龙水泥,优化区域布局,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引导开发高性能专用混凝土、高性能外加剂等水泥制品材料,积极扶持鼓励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结构等传统建材骨干企业做精做强。在小石桥乡、春和镇刘总旗等地重点发展水泥熟料生产基地,满足红塔区重大工程和地方建设需要。
(二)积极探索现代绿色建材产业
以现代建材业转型升级延伸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加快矿产资源产业转型升级。瞄准全省大交通、大基建、滇中城市群建设及玉溪中心城区和高铁新城建设需求,持续促进现代建材业发展,打造现代建材业经济。
重点推进高新区红塔片区绿色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推进鲁玉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重点推进钢结构、商品钢筋、高档铝型材等新型建材发展。
(三)发展壮大温泉旅游产业
根据红塔区地下热水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大营街温泉旅游小镇”和洛河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有条件对洛河热水塘-常里-大营街-高新区玉山城地热资源进行勘查评价,地热资源开采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四)稳步推进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绿色矿山建设
砂石土类矿产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源,但粗放的开采方式对环境破坏大,难以满足绿色发展的要求。为保障市场供给,满足建设需求,实现产业绿色发展,规划期内应引导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稳步推进红塔区内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建设及绿色矿山建设。在集中开采区内,设置准入条件、明确环保要求及规模要求,保障集中开采区内的矿山实现规模化、绿色化开采。
二、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措施
(一)优化矿业结构
加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将优势资源整合于优势企业,进一步提高全区矿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组建和培育一批骨干矿业公司和企业集团,使其成为我区矿业经济增长的骨干力量。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停止开采活动。坚决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建立矿山退出机制。对于非金属矿产,特别是分布在自然生态较脆弱地区的砂石矿,已有矿山限期退出,不得新设矿山。
(二)调整技术结构
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鼓励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引进和消化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改造提升现有矿山企业科技水平和加工工艺,加速产业升级,努力提高“三率”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三)调整产品结构
我区产品结构调整要适应“十四五”期间国民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及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需求经济效益为中心推进矿产品的结构调整,鼓励对矿产品进行精、深加工,提高产品档次,有计划的逐步降低原矿及初级产品外销比例,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集中实施矿山转型升级,提高技术装备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推进矿山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改造传统工业,突出信息化在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节能监测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走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发展道路。
(五)坚持绿色低碳发展
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倒逼工业转型升级机制,实施单位能耗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措施,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节能评估审查,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增长。要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积极培育和创建一批低碳绿色矿山。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根据红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相关规划、产业功能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水平等因素,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更加协调。
一、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落实省、市级规划确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细化区域管控措施,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储备。
(一)能源资源基地
以战略性矿产为主,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相对集中、产能产量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资源开采条件较好、基础设施完备、能够形成规模效益的区域划定能源资源基地,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落实省、市级规划,红塔区内不涉及能源资源基地。
(二)国家规划矿区
以战略性矿产为主,矿产资源储量大、开发条件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备,区内优质资源的出让、矿业权投放,能够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利用,能够打造成为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能够为能源资源基地建设提供支撑保障,具有全国比较优势的大中型矿产地较为集中的区域。
落实省、市级规划,在红塔区境内涉及国家规划区1个。
管理措施:实行统一规划,优化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在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以外,受当前技术、经济或生态环境条件因素影响,暂时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或矿集区,作为加强战略性矿产保护和储备的区域,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落实省、市级规划,红塔区内无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二、勘查开采工作布局
结合我区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产业发展布局、经济技术条件和实际需要,划定重点勘查区,明确提出加强绿色勘查、综合评价等要求;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促进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
(一)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其他能够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区域,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细化落实上级规划红塔小石桥锂矿重点勘查区,并根据区内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具有资源潜力的大中型矿山深部和外围区域及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较好的地区划定勘查靶区,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管理措施:以部署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为主,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统一部署地质勘查工作,集中资金和勘查技术力量,运用先进的勘查手段、方法、设备和工艺,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地质勘查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探矿权人应做好勘查信息公示工作,促进诚信自律,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遵循“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愿望”,按“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绿色勘查工作。
(二)重点开采区
重点开采区是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区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和矿集区。区内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合理配置资源,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任务安排落实到具体空间,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开发、高效利用。
落实省、市级规划,红塔区内不涉及重点开采区。
(三)集中开采区
划分原则:对于第三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可直接在县区级规划中划定,本着“开发与保护齐抓”和“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在合理利用矿山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特点、运输成本和环境治理的情况下划定集中开采区, 优先选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储量较大,开发利用条件、交通运输条件较好,便于集中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区域划定集中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内,明确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我区砂石土类矿山分布相对不集中,生产规模主要以中小型矿山为主,为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通过划定集中开采区对砂石土类矿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划分结果:根据专题研究成果,全区划定集中开采区3个,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矿产。
集中开采区管理措施:
1.集中开采区必须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需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与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区内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可以整体开发的不得分割,严禁大矿小开,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或进行整合,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其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经营之路。
2.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山企业要重视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土地复垦,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边开采边治理,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破坏型向保护型转变。要加大资源开采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保生态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加强宣传教育,执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广泛监督。推动区内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按照“扶大关小、规模开采”的原则,加快矿山布局调整,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
4.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区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新设采矿权优先在集中开采区内投放,管理部门要加大动态执法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开采活动,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工作顺利开展。
三、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红塔区资源禀赋情况和外部条件,落实上级规划划定勘查规划区块,科学合理的划定县区级发证的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投放提供参考依据。
(一)勘查规划区块
1.划定原则
国家规划矿区的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级规划落实;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县区级规划落实。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
对于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具体的勘查规划区块,但是具备划定规划区块条件的,应当划定,特别是战略性矿产,有找矿信息的,要按照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对于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一个主体。
2.探矿权设置
截止2020年,全区已设探矿权4个,面积14.64平方千米,勘查矿种为铁矿、地热水。结合红塔区实际情况,在规划期内, 落实省、市级规划在红塔区内划定勘查规划区块4个。新设探矿权均位于空白区内。
(二)开采规划区块
1.划定原则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第一类、第二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由上级规划划定,本规划主要针对第三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按照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的要求,在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符合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区域,充分考虑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相适应,结合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和总量调控等特点,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
2.开采区块设置
截至2020年,全区共有采矿权17个。落实省级和市级规划,结合红塔区实际情况,规划期内,红塔区设置开采规划区8个,保障红塔区内矿产资源供给平稳有序。
根据本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在避让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各类保护区的基础上,进行采矿权设置。在具体进行采矿权设置时,应先进行联勘联审,进一步征求各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避让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各类保护区。
采矿权投放须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在满足矿业权总数调控的基础上,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定需新增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控制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依靠科技和体制创新,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实行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合理调控,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化、保护化开发利用。
鼓励开采区内紧缺矿产及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和开发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国家规定不允许开采和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矿产。
二、采矿权数量
到2025年,全区采矿权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10%。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主,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节约化开发利用。
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其停止开采活动。
专栏 红塔区主要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年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 万吨 | 100 | 50 | 30 | |
2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 万吨 | 100 | 50 | 30 | |
3 | 建筑用白云岩 | 矿石 万吨 | 50 | 30 | ||
4 | 铁矿 地下 | 矿石 万吨 | 100 | 30 | 10 | 落实上级规划 |
5 | 铁矿 露天 | 矿石 万吨 | 200 | 60 | 20 | 落实上级规划 |
6 | 建筑用砂 | 矿石 万立方米 | 30 | 10 | ||
二、矿山规模结构
按照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调整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减少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数量比重,到2025年,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鼓励大型砂石土矿山建设投产。
引导砂石土矿山企业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鼓励砂石资源开发整合。
三、政策措施
(一)规范探采秩序,由政府及骨干矿业企业掌握主动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优化资源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红塔区矿产资源优势和已初步形成的矿产产业基础,依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服务昆明-玉溪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加大矿产整合力度,调控开采总量,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 做大做强优势骨干矿业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利用红塔区玉溪矿业、活发集团、桥龙水泥厂等矿业骨干企业示范效应,规划、建设好红塔区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充分发挥红塔区矿业资源优势,拓宽矿业产业链,发展新型矿业经济模式。
(三) 加强政府主导,推进优势资源向优质矿业企业集中:在符合规划、持续可行的前提下,发挥政府调控职能作用,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充分保障优质矿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的土地、水利、人才、金融等需求,促进优质矿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 重视协同攻关,提高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固废(尾矿)综合利用率,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充分利用资源;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做好大中型生产矿山的采选和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科研和选冶试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
(一)强化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部署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建议加快修订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引导和规范商业性勘查
针对目前矿业市场萎缩的局面,为保证矿业经济及地质勘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开展适度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示范、储备勘查、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探矿权。
(三)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查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查地质报告不予批准。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四)加强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推进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同时注销勘查许可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通过区块缩减实现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
(一)健全现代矿业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体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做到公开交易、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推动矿业权依法流转,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使矿业权管理更加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二)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三)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出让项目须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 生态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四)严格各类保护地矿产开发管理
在各类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依法严格准入管理。
以下区域内应禁止开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规划区或者国家重点工程所在地。
以下区域应限制开采:重点水土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
三、砂石土类矿山准入条件
红塔区已开发利用的砂石土类矿产主要有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灰岩、白云岩是红塔区重要矿产,分布广泛,资源储量丰富,生产建设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防止过度开采、盲目竞争,促进这些优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满足重大工程和地方建设需要,设置砂石土类矿山的准入条件。
砂石土类矿山从最低开采规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开采准入条件。
(一)新建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
1.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中规定的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求。建筑用石料类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等于30万吨矿石量每年,已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等于10万吨矿石量每年;建筑用砂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等于10万吨矿石量每年,已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等于5万吨矿石量每年;
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3.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5.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不得重叠;依据固体矿产开采规划,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
(三)采矿权新立、扩大、缩小、变更,应通过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安全条件初步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四)矿山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对矿山进行整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加、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发展水平总体较高、矿业次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择优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集中连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转型升级。总的原则是:
1、坚持绿色矿业发展理念,着力加强矿业发展全流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矿地和谐工作,统筹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空间布局。
2、坚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统一,着力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
3、坚持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着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落实企业责任,争取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和服务,整体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主要任务
依据《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玉溪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矿山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区内矿山向绿色矿山看齐,走出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矿地和谐的发展道路。
三、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
健全完善“三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按照工作进度和国家、省、市管理办法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申报工作,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支持矿山企业自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自行组织评估,提高企业自身价值和积极性、主动性。支持企业开展科学研发、技术创新,加大低品位资源利用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保护
新建矿山应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开采前必须查明矿区生态环境条件,并评估矿山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土地资源影响和破坏程度。生态环境脆弱区,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经评估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满足矿山生产建设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不得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矿山。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生产矿山矿区生态环境应以保护为主。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矿山企业应通过技术创新,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装备,不断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使各个环节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与生态植被的破坏。营造绿色安全、舒适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周边土地、空气水体等不造成环境污染与危害。矿山辅助设施区露天排土场、露天采场稳定性边坡治理及地质灾害区应进行阶段性生态修复。
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责任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地貌景观损坏、“三废”污染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与治理。
(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持续推进红塔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因地制宜,优先采用自然修复的基本思路开展工作。根据《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合理利用矿山废石弃料,有序、科学、高效安排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促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相互协调和有序推进,确需工程治理修复的矿山,制定一矿一策,于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及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为适应大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矿业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要求企业建立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根据矿山《三方案》提出的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及预算,年度计划。将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基金列入矿山企业成本,分年度进行预结算。编制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基金报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年度验收。
二、创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逐个落实到位,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其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把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纳入各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构建矿区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建立矿区生态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按要求足额缴存国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
(四)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矿区生态保护随机抽查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义务。
(五)建立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制度
经部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
(六)推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举报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七)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基金的提取、使用及对矿区生态保护的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相关部门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代为开展,相关费用由企业支付。
(八)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重要参与、“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区生态保护多元化融资渠道,保障矿区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污染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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