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报挂牌约谈冻结问责“五项机制”政策解读三十问
发布时间:2022-05-13 11:26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云南省通报挂牌约谈冻结问责“五项机制”

政策解读三十问

 

一问:建立健全“五项机制”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省委、省政府始终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八个全面”重点工作,全力推进工作落实。近年来,全省连续开展了“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等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制度措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树立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坚决扛起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坚决全面彻底整改突出问题,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云南省印发了建立健全通报挂牌约谈冻结问责项机制

二问:什么是“五项机制”?

五项机制是指:工作通报机制、挂牌督办机制、约谈机制、用地报批冻结机制、党政问责机制。

三问:什么是工作通报机制?

工作通报机制是指:将全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及整改情况实事求是通报至各州(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四问:由谁负责进行通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动态梳理,一月一汇总、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

五问:通报发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省自然资源厅于每月5日前发出通报。

六问:由谁负责上报整改情况,什么时候进行报送?

各州(市)人民政府于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整改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七问:什么是挂牌督办机制?

挂牌督办机制是指:对严重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挂牌督办。

八问:由谁负责牵头挂牌督办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开展挂牌督办。

九问:已挂牌督办问题如何摘牌?

整改一个、核查一个、摘牌一个。

十问:什么情形需要纳入挂牌督办范围

1.在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大于50亩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大于10亩的土地违法案件。

2.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通报、挂牌、转办、移交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3.省级及以上巡视、督察、督查、审计等通报、挂牌、转办、移交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4.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5.其他应当挂牌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十一问:什么是“约谈机制”?

约谈机制是指:对耕地保护工作管理混乱、问题突出、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视具体情况及时进行约谈

十二问:由谁负责开展约谈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开展约谈工作。

十三问:被约谈对象是谁?

约谈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及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十四问:约谈方式是什么?

通过工作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规范

十五问:什么情形需要纳入约谈范围

1.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2%州(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400亩、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80亩。

2.自然资源部警示的土地违法问题突出地区。

3.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或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

4.省级及以上巡视、督察、督查、审计等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或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

5.存在弄虚作假、整改不力、压案不报、压案不查等严重问题的地区。

6.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不力、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未明显下降,严重影响全省工作进度的地区。

7.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区。

8.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十六问:什么是用地报批冻结机制”?

用地报批冻结机制”是指:对达到冻结条件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冻结除民生、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外的用地报批,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核减建设用地指标。

十七问:什么情形将会被冻结用地报批?

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州(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500亩、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100,或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八问:如何解除用地报批冻结?

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降至10%以下,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消除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解除用地报批冻结。

十九问:违法用地问题整改工作是否与补充耕地指标相挂钩?

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数量、质量相原则,扣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相对应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双倍扣减。

二十问: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是指:对耕地保护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二十一问:问责依据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十二问:谁负责开展问责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三问:什么情形会被纳入问责范围

1.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且州(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500亩、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100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耕地保护履职不力,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或永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3.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十四问:什么是“违法占耕比例”?

“违法占耕比例”是指: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展土地卫片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后,并按照相关政策扣减,本行政区域仍存在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二十五问:计算“违法占耕比例”的数据来源是什么?

根据自然资源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系统统计数据进行核算

二十六问:“违法占耕比例”计算依据是什么?

依据每年度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计算。例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9)。

二十七问:扣减政策是什么?什么情形可在计算“违法占耕比例”时进行扣减?

自然资源部在每年度印发的关于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中,会明确相关问责标准计算方法(即扣减政策),年度之间可能会有部分政策调整,以当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工作通知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9)要求,2021年调整后的扣减政策为:1.对于“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2.对于“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3.对于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4.在评估省级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不予扣减。5.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6.对于“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二十八问:“违法占耕比例”计算公式是什么?

该地区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A)减去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B)、拆除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C)、已履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省级、国家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D)、非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面积(E)未供即用的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F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A加上合法用地占耕地面积G减去拆除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C)、已履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省级、国家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占耕地面积(D)、非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面积(E)的比例。

年度违法占耕比例=

二十九问:非新增建设用地指什么?

非新增建设用地包含“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和“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其中“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特指实际用途为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未经设施农用地备案,且在卫片填报系统中勾选“非新增建设用地”选项的用地。

三十问:关于“非农化”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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