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3 11:04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关于《红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解读

 

2019年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红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对《预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预案》背景

为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共六项。《预案》对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理原则及分析准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等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理附则等予以规范。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区政府成立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副指挥长成员由区自然局、应急、发改、住建、水利、交运、防震减灾、民政、消防、财政、卫健委、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电信、供电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医疗卫生防疫组、治安保卫组、后勤生活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

3.各乡(街道)、各部门相应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机构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分析准备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规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分析,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体,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等。

(四)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逐步建成区、乡(街道)、村(居)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乡街道(街道)国土所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3.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4.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5.地质灾害预报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防震减灾局发布。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去自然资源局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到调查结束。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区自然资源局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到调查结束。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区自然资源局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街道)自然资源所应立即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5.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街道自然资源所)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自然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六)善后处理工作

1.地质灾害发生后,各乡(街道)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2.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3.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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