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6 15:28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通告>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保制度,玉溪市制定了《玉溪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方案》,主要措施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 5 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至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 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20195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执行2018年下调20%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
三、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我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社保缴费基数的 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后执行。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 2019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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