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红塔区第二届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红塔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红塔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竞争和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联合制定的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定办法、考评细则,经区发改委、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研究决定在红塔区开展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此次评选活动顺利开展,成立红塔区“价格诚信单位” 评选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剑 区发改委主任
副组长:
申长明 区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由区发改委、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价格监督检查所。由区价格监督检查所所长陈俊岐担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邵伟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评选时间
红塔区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 评选活动从4月15日开始至7月31日。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红塔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商贸、教育、医药卫生、旅游、烟草、交通运输、通信、房地产和餐饮娱乐等行业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评选对象要突出本地重要行业,重视社会效益,关注社会及民生热点,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评选条件:
1、2008年1月1日以来,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价格活动权利,诚信经营,不搞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3、有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考核制度和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并经过价格部门培训;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坚决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5、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明码标价率、实价率和公示率达到100%,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与同行业友善相处,合理竞争。不搞价格串通,不低价倾销,不牟取暴利,不搞价格歧视,不哄抬物价,无价格欺诈行为;
7、举止规范,用语文明,价格合理,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账簿、票据、台账),无弄虚作假。
四、评选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详见《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定办法》和《考评细则》。
五、评选步骤
(一) 申报阶段(4月15日至5月15日)
坚持自愿原则,本次评选采取推荐报名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工商联、区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在行业内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参评。符合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
参加此次“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单位,参照《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办法》和《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考评细则》(附件一、二),填写《红塔区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和相关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报红塔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评选阶段(5月16日至6月20日)
红塔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考评机构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对价格诚信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实地考核。
(三) 公示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
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通过媒体(玉溪日报、红塔区电视台、红塔网)向社会公示。
(四) 授牌阶段(7月)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红塔区委宣传部和红塔区文明办将联合举行授牌仪式,授予红塔区“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要大力开展好舆论宣传,确保广大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确保评选质量,增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评选工作要邀请工商、卫生、商务、教育、供销社等部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评选活动与创建促进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完善价格信用档案机制。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此次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并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 守信鼓励、失信惩戒制度。“价格诚信单位”自授牌一年内,除群众举报有价格违法行为外,原则上不对其进行价格检查。如发现其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参照《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红塔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2023497
地址:红塔区玉兴路98号区政府第二办公区
附件一: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办法
附件二: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考评细则
附件三:红塔区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
(以上3个附件可在红塔网下载)
附件一
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完善价格诚信体系,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和公正竞争,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贸、教育、医药卫生、旅游、烟草、交通运输、通信、房地产和餐饮娱乐等行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本办法统一评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价格诚信单位”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组织、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委员会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和云南省文明办等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云南省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
第五条 州(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辖区参评单位的申请。
(二)负责对申报单位的价格诚信情况进行核查,并实地调查和听取有关部门及消费者意见。
(三)根据《考评细则》,负责对申报单位量化打分。县(区)开展初评,州(市)进行复评,并逐级上报省评选办。
(四)负责对本辖区被评选的“价格诚信单位”回访。
(五)发现被评选单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认定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评选办。
第六条 省评选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县(区)、州(市)上报的初评、复评意见,对其价格诚信情况进一步核实,予以复审。
(二)负责征询社会各界对通过初评和复评的参评单位的意见,予以复审。
(三)负责受理申报单位针对初评、复评意见有异议而提出的复审要求,提出复审意见。
(四)负责对核实后的意见和复审意见一并提交省评选委员会审定。
(五)负责评选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和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评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省评选办提交的复审、检查意见。
(二)审定“价格诚信单位”。
(三)审议省评选办提交的“价格诚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审核意见;并做出警示、告诫、取消参评资格、撤销“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等处理决定。
(四)负责评选活动中其他重大问题的审定。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评选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
第八条 “价格诚信单位”条件:
(一)两年来,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价格活动权利。诚信经营,不搞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三)有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考核制度和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并经过价格部门培训。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坚决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明码标价率、实价率和公示率达到100%,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却价格秩序,与同行业友善相处,合理竞争。不搞价格串通,不低价倾销,不牟取暴利,不搞价格歧视,不哄抬物价,无价格欺诈行为。
(七)举止规范,用语文明,价格合理,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账簿、票据、台账),无弄虚作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评选:
(一)两年内存在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二)年度内受到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单位负责人在年度内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四章 程序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范围和条件的单位,根据所辖地原则,均可到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提交书面参评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报价格诚信单位材料;
(三)近年来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采用百分制评定办法,依据《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考评细则》,开展综合评选。
第十二条 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收到申报材10 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和初评,将达到标准的单位推荐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复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进一步评定和筛选后,于10日内将评定意见上报省评选办。对不符合“价格诚信单位”范围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评选办依本办法第六条,将全省申请“价格诚信单位”名单及评选意见提交省评选委员会。
第十四条 省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省评选办提交的评选名单及评选意见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由省评选委员会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和云南省文明办共同授予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自评定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重新评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自授牌后一年内,除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外,原则上不对其进行价格检查。
第十八条 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如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省评选办向省评选委员会提交处理意见,省评选委员会根据处理意见做出警示,撤销称号及收回匾牌的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价格诚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投资主体、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交回“价格诚信单位”匾牌和证书;发生其他注册事项变更的,须向州(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办理有关备案。“价格诚信单位”匾牌和证书不得复制、转让。
第二十条 省评选委员会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云南省“价格诚信单位”考评细则
项 目 | 考 评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办 法 | 考证材料 |
(一) 执行价格法 律 法 规 政 策 | 1、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两年来无价格违法行为; 2、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3、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做到定价有据,真实合理。 | 30 | 一 项 达 不到扣10分 | 信用档案、顾客意见簿、顾客投诉记录情况 |
(二) 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 1、有专门价格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岗位责任制; 2、有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价格信用自查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3、收费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牌(栏)。 | 15 | 一项达不到扣5分 | 相关机构、人员、制度、及各项纪录,现场检查 |
(三) 明 码 标 价 | 1、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率100%,准确率达95%以上;正确使用明码标价签(牌)及价费公示牌;无不规范的标价用语; 2、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按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说明原因,并能保留调价前的有关价格资料。 | 20 | 一 项 达 不到扣10分 | 明码标价签、公示牌、标价签的批复文件 |
3、参加价格部门倡导的明码实价公示活动 | 4 | 一项达不到扣4分 | ||
(四) 消费者 投诉处 理制度 | 1、有价格管理机构“ 2、设立意见箱和投诉咨询台(岗); 3、有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各种价格投诉。 | 12 | 一项达不到扣4分 | 现场设置相关制度 |
(五) 工 作 配 合 | 1、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 2、按规定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及相关价格资料,无弄虚作假。 | 10 | 一项达不到扣5分 | 相关资料 |
(六) 其 它 条 件 | 1、遵守职业道德,店容店面整洁、商品陈列整齐、有序; 2、服务人员举止规范,用语文明,售后服务制度落实。 3、同行业友善相处,合理竞争。 | 9 | 一项达不到扣3分 | 现场考察 |
附件三
红塔区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签章) | 法人代表 | |||||
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 ||||||
地 址 |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
单位概况 | ||||||
申 报 理 由 | ||||||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红塔区发改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红塔区委宣传部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红塔区文明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单位概况包括企业规模、经营范围、业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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