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卫生系统在职职工 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18 10:39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玉溪市红塔区卫生系统在职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一、教育培训种类本规定中教育培训是指:各类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进修学习、成人类学历教育等。二、教育培训原则及条件鼓励和支持在职职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教育培训。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培训以“工作需要、单位同意、个人自愿”为原则。单位培养人才,以选派业务骨干、后备人才进修学习为主,并以“专业对口、学有所用”为原则;在职职工参加成人类学历教育,以“所学专业与现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岗位相符”为原则。有关在职职工教育培训的具体条件由各单位结合实际予以规定。三、教育培训待遇(一)业务培训: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业务培训的,培训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工资待遇按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二)学术交流:在职职工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省内外学术交流,单位应积极支持,差旅费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报销,工资待遇按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三)进修学习:进修人员不参加单位年度各种先进评选,不享受探亲假、工休假。进修期间的余休和假期,回单位上班的同时作废。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工资待遇,按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四)学历教育:在职职工参加成人类学历,在职研究生教育,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面授、辅导、考试时间,但所需时间原则上利用个人休息时间,不得占用上班时间。医学类学历教育实习时间,单位应尽力予以安排,并参照进修学习的有关待遇执行。(五)脱产学习,必须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不予安排。对于确实有突出贡献(省级先进个人、市人民政府评为有突出贡献知识分子,或有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年龄不超过40岁)的业务技术骨干,经单位同意、区卫生局批准可选送脱产学习培养。学习期间不参加年度各种先进评选,不享受工休、探亲假。脱产学习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按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六)凡参加任何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大型设备上岗,计算机及职称外语复习、面授、考试所需时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四、教育培训经费(一)业务培训所需费用主要由举办方解决。区医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举办业务培训,区卫生局给予适当补助。(二)进修费用主要由单位自己解决,区卫生局给予适当补助。进修期间的个人住宿费、水电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由单位根据不同级别的进修予以规定补助标准。(三)在区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接受单位不允许收取进修费,但可适当收取水电费、住宿管理费。(四)单位选送到市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包括半年)的,每人次由区卫生局补助单位500元;到省内外省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包括半年)的,每人次由区卫生局补助单位1000元。(五)脱产学习者,有关学费、住宿费、水电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由个人全部自理。(六)成人类学历教育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五、有关要求(一)各单位要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做到有重点、有计划地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学科技术人才。(二)各单位要按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每年选派业务技术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区直单位不少于4人,乡镇中心卫生院不少于3人,社区卫生中心及普通卫生院不少于2人。(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举办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同时,要求各单位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职工业务培训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区医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每年举办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并保证培训效果。培训结束,要将有关培训通知、小结、签到册、图片等材料报区卫生局。(四)进修、脱产学习前,单位须与个人签订协议书,保证学有所值、学有所用,带动本单位相关业务进步发展。有关协议违约问题,由各单位参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五)进修、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半年以上(包括半年)、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结束后,分别于工作1年、3年、5年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组织安排除外)。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单位规定执行。 六、奖励与赔偿(一)各单位要积极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学科技术人才。被评为红塔区卫生系统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学科技术人才的,每年由区卫生局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单位奖励,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规定。(二)各单位要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成人类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参加成人类学历教育取得专科、本科及研究生文凭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由各单位自行规定。区卫生局对在职职工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三)进修、脱产学习结束后,凡违反本规定要求调动、辞职的,一次性赔偿学习期间单位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协议违约金等。(四)经区卫生局考核,对单位开展在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七、其他(一)本规定仅限于在红塔区卫生系统内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二)本规定由玉溪市红塔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人:卫生局

主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877-2012345 网站地图

运行维护:玉溪市红塔区网络应急服务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6130826 

网站标识码:5304020009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7号-1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