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18条。
申报条件: 除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1、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 2、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3、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申报材料: 1、《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窗口受理《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州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并送委内有关业务科、站征求意见,必要时送省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专家组评审; 3、办理批件。州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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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红塔区 红塔区农业局 发布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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