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红农(渔业)不罚〔2025〕1号
| 江海涛、李松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江海涛、李松云 | 2025年3月28日14时06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在红塔区研和街道玉屏社区3组发现有人员在电鱼。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正在捕鱼的两名男子,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因其电鱼时间处于禁渔期,该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立案侦查。2025年8月7日,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5年9月5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将案件及随案物品移送玉溪市红塔区农业农村局处理。 当事人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江海涛、李松云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自愿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5年10月14日与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用每人300元,合计600元人民币。积极补救减少危害后果,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渔业资源。江海涛主动上交电鱼工具一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机关责令江海涛、李松云改正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要知法、守法; 2.以后不能参与或组织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不能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当事人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玉溪市 红塔区 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0月24日 | 2025年11月11日在红塔区研和街道关箐水库实施渔业生态补偿增殖放流鱼苗投放 |
红塔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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