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红农(农药)罚〔2025〕3号
| 红塔区XX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红塔区XX农资经营部 | 2025年7月21日,红塔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到红塔区XX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开展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4个品类,合计包装为袋装的27袋、包装为瓶装的2瓶,货值金额共计630元。红塔区XX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给予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过期农药4个品类,合计包装为袋装的27袋、包装为瓶装的2瓶。 二、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贰仟元整(200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玉溪市 红塔区 农业农村局 2025年 9月 1日 | |
2 | 红农(农药)罚〔2025〕4号
| 红塔区XX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红塔区XX农资经营有限公司 | 2025年7月21日,红塔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黄金梅、郑思思、田晶华、马润华到玉溪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检查了该场所《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属于正常经营。开展检查时在该场所货架和仓库发现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9个品类,合计18瓶、95袋,总价值为888元人民币。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给予处罚。本机关责令该公司改正经营劣质农药这一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农药9个品类,共计18瓶、95袋,总价值为捌佰捌拾捌元人民币(¥888.00元);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贰仟元整(200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玉溪市 红塔区 农业农村局 2025年 8月 27日 |
红塔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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