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红红农(农产品)罚〔2025〕2号
| 张XX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张XX | 2025年7月22日红塔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长沙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长雨市监跳移字〔2025〕82号),来函显示该批次不合格香葱供货商是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农户张盛,该批次香葱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报告(№:A2025-05-J361061)显示噻虫嗪实测值是0.5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噻虫嗪≤0.3mg/k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和云农规〔2023〕2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中“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第7项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二、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肆仟元整(4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肆仟元整(400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玉溪市 红塔区 农业农村局 2025年 8月 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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