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红农(农药)罚〔2025〕1号
| 红塔区俊喜农资店销售劣质农药案 | 红塔区俊喜农资店 | 2025年4月23日,红塔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红塔区俊喜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开展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过期农药6个品类,合计17瓶,在仓库内发现过期农药3个品类,合计246瓶/袋。共发现过期农药9个品类,263瓶(袋),总价值为2504.5元人民币。红塔区俊喜农资店销售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红塔区俊喜农资店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红塔区俊喜农资店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是首次违法,同时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表示以后不会再犯,本机关责令红塔区俊喜农资店改正销售劣质农药这一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农药9个品类,共计263瓶(袋),总价值为贰仟伍佰零肆元伍角人民币(¥2504.5元);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玉溪市 红塔区 农业农村局 2025年 6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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