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红红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马XX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马XX | 红塔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7日收到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怀鹤市监案移送〔2025〕11号),根据来函,执法人员调查落实了当事人马XX是于2024年12月9日将自己在红塔区李棋自种的葱195千克发往怀化,隆回,2024年12月11日此葱在隆回徐阿姨生鲜东兴店被抽样检测。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FJ2421468)显示噻虫嗪实测值是1.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噻虫嗪≤0.3mg/k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和云农规〔2023〕2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的通知》中“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第7项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柒拾伍元整(975.00元) 二、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197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整(1975.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玉溪市 红塔区 农业农村局 2025年 5月 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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