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
制 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推进我区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实现共治共享,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工作,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协调、街道统筹、社区实施、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区属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大扫除活动。
第四条 以平时不定期和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定期定时相结合方式,全区常态化开展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活动。
第五条 按照《玉溪市红塔区开展爱国卫生大扫除“众参与”活动方案》,开展家庭和社区、工作场所、重点场所、乡村环境等卫生大扫除,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 持续推进“门前三包”工作。包卫生,即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包绿化,即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等。包秩序,即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有监督、劝说和举报的责任等。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要求开展大扫除,活动开展情况自行归档备查。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卫生大扫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并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进行整体评估。
第九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红塔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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