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 2-13号
当事人: 云南浩众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MA6PR6XW6P
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梅园居委会上庄子(昆磨高速北城收费站旁)
2026年4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2000吨无纺布、2500吨淋膜布、1000万条分切制袋项目印刷工段大气污染物未经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私设方形管道由引风机引至有机废气共用排放口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6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云南浩众塑业有限公司;(2)2026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的车间工人姚建身份证和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车间工人姚建的调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3)2026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4-9)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大气有组织排放口仅核准1个有机废气共用排放口DA001;(4)2026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投资备案;(5)2026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关于你(单位)年产2000吨无纺布、2500吨淋膜布、1000万条分切制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审批;(6)2026年4月2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职工参保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经理王金云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6〕2-52号),证明你(单位)年产2000吨无纺布、2500吨淋膜布、1000万条分切制袋项目正常运行,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前端废气入口、一条50cm×50cm不锈钢材质的方形管道内的废气、有机废气共用排放口DA001排放的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每个点位共采集3组废气样品,你(单位)经理王金云现场配合,并见证了采样监测过程;2026年5月8日、5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云南浩众塑业有限公司经理王金云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6〕2-68号)(玉环现检〔2026〕2-76号),证明该公司已拆除废气收集箱上方私设一条长6.1m,管径50cm×50cm的不锈钢材质的方形管道的事实;
3.当事人陈述:2026年4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王金云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上述3个点位废气进行采样时,你(单位)正在运行,你(单位)印刷工段大气污染物未经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私设方形管道由引风机引至有机废气共用排放口直接排放的事实;
4.证人证言:2026年4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车间工人姚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上述3个点位废气进行采样时,你(单位)正在运行,你(单位)印刷工段大气污染物未经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私设方形管道由引风机引至有机废气共用排放口直接排放的事实;
5.视听资料:2026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经理王金云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上述3个点位废气进行采样时,你(单位)正在运行事实;
6.检测报告:2026年4月20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移交的检测报告一份(华环检字[202604]第148号),证明你(单位)印刷工段大气污染物未经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私设方形管道由引风机引至有机废气共用排放口直接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2026年5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2-17号)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5月28日向我局提出“对行政处罚决定酌情考虑”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向我局提出“对行政处罚决定酌情考虑”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无证据证明你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你公司提出的“对行政处罚决定酌情考虑”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裁量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中“废气类别”:“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
“裁量因素”中“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为“不超标”,“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行为情形”:“裁量因子”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
“裁量因素”中“小时烟气流量(气)”:“裁量因子”为“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中“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裁量因子”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类别”中“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类别”中“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类别”中“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类别”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修正因素类别”中“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素类别”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素类别”中“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裁量因子”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为“3”。
经采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结果取整:¥138,000.00元(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38,000.00元(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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