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 2-06号
当事人: 玉溪英泽微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福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MA6PLM7D61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红塔工业园区(玉溪红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
2025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肥料制造项目原料发酵产生的液体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流至沉淀池,从沉淀池排至厂区外环境暗沟,通过暗沟流至你(单位)东南侧创业路旁雨水沟,经雨水沟流至活发小镇东侧农灌沟,通过农灌沟流至桂井村东侧入八里沟的小沟,最终进入八里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玉溪英泽微农科技有限公司;(2)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经理曾东泉、场地管理员钟立艳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曾东泉、钟立艳是你(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该2人的调查及2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经理曾东泉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5〕2-138号),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和监测过程均由你(单位)经理曾东泉陪同,肥料制造项目原料发酵产生的液体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通过暗沟排至外环境的事实。
3.当事人陈述: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曾东泉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对沉淀池进行修缮,导致肥料制造项目原料发酵产生的液体通过暗沟排至外环境的事实。
4.证人证言: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场地管理员钟立艳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对沉淀池进行修缮,导致肥料制造项目原料发酵产生的液体通过暗沟排至外环境的事实。
5.视听资料:(1)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经理曾东泉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对沉淀池进行修缮,导致肥料制造项目原料发酵产生的液体通过暗沟排至外环境的事实。
6.监测报告:2025年12月23日收到《玉溪市红塔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玉红环监[2025]第156号)显示,你(单位)沉淀池外排口水质样品特征:浑浊、恶臭、黑色、无油膜、无沉淀;pH:5.8;NH3-N:720mg/L;CODCr:65900mg/L。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肥料制造项目原料发酵产生的液体通过暗沟排至外环境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 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2-07号),告知你(单位)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为“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
“裁量因素”中“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
“裁量因素”中“行为情形”:“裁量因子”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
“裁量因素”中“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裁量因子”为“无环评、无验收”,“裁量等级”为“5”;
“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类别”中“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下限”为“0.4”,上限为“0.7”,“裁量等级”为“0.55”;
“修正因素类别”中“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3”;
“修正因素类别”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为“3”;
“修正因素类别”中“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裁量因子”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为“3”。
经采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结果取整: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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