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罚〔2026〕 2-05号
发布时间:2026-04-20 09:05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打印

玉溪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2026 2-05

当事人:  玉溪英泽微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福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MA6PLM7D61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红塔工业园区(玉溪红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                                    

202512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取得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红塔工业园区(玉溪红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肥料制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肥料制造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1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玉溪英泽微农科技有限公司;(22025129日,执法人员分别依法提取的(单位经理曾东泉、场地管理员钟立艳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曾东泉、钟立艳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该2人的调查及2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3202512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单位肥料制造项目生产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单位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单位经理曾东泉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52-138号),证明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运行,检查由(单位经理曾东泉陪同。

3.当事人陈述:20251225日,执法人员对(单位经理曾东泉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运行,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人证言:20251225日,执法人员对(单位场地管理员钟立艳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运行,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5.视听资料:(120251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单位经理曾东泉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运行,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 2026 47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2-06号),告知你(单位)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因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排放污染物类型裁量因子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外)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环评文件类别裁量因子报告表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地点裁量因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2年以上裁量等级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类别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类别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类别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下限“0.4”,上限为“0.7”裁量等级0.55

修正因素类别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

修正因素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3”

修正因素类别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裁量因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3”

经采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结果取整: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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