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 2-05号
当事人: 玉溪英泽微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福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MA6PLM7D61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红塔工业园区(玉溪红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
2025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取得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红塔工业园区(玉溪红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肥料制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肥料制造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玉溪英泽微农科技有限公司;(2)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分别依法提取的你(单位)经理曾东泉、场地管理员钟立艳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曾东泉、钟立艳是你(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该2人的调查及2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3)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肥料制造项目生产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经理曾东泉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5〕2-138号),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行,检查由你(单位)经理曾东泉陪同。
3.当事人陈述: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曾东泉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行,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4.证人证言: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场地管理员钟立艳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行,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5.视听资料:(1)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经理曾东泉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行,肥料制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 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2-06号),告知你(单位)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违法事实”:“裁量因子”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
“裁量因素”中“排放污染物类型”:“裁量因子”为“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外)”,“裁量等级”为“3”;
“裁量因素”中“环评文件类别”:“裁量因子”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
“裁量因素”中“项目地点”:“裁量因子”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类别”中“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下限”为“0.4”,上限为“0.7”,“裁量等级”为“0.55”;
“修正因素类别”中“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3”;
“修正因素类别”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为“3”;
“修正因素类别”中“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裁量因子”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为“3”。
经采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结果取整: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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