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 环罚〔2026〕 2-0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华飞伦再生资源回收(玉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NNH8T9D
地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梅园社区昆磨高速北城收费站旁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检测报告》(JYHJ(C)20250570)显示:你(单位)下风向2#检测点位臭气浓度为昼间56,超标1.8倍;夜间29,超标0.45倍。根据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为2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华飞伦再生资源回收(玉溪)有限公司;(2)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厂长朱**、工作人员叶**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朱**、叶**是你(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该2人的调查及2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3)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废塑料综合利用10万吨/年生产线项目技改已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4)《关于废塑料综合利用10万吨/年生产线项目技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废塑料综合利用10万吨/年生产线项目技改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的批复;(5)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6)华飞伦再生资源回收(玉溪)有限公司废塑料综合利用10万吨/年生产线项目技改(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节选)、华飞伦再生资源回收(玉溪)有限公司废塑料综合利用10万吨/年生产线项目技改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于2024年9月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厂长朱**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5〕2-94号),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检查和检测均由你(单位)工作人员陪同。(2)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复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时制作,并由你(单位)工作人员叶**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5〕2-148号),证明现场复核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复核和监测均由你(单位)工作人员叶**陪同。
3、当事人陈述:(1)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朱**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厂长朱**和工作人员叶**知晓并陪同了检查、检测工作;(2)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朱**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下风向2#检测点位臭气浓度为昼间56,超标1.8倍;夜间29,超标0.45倍的事实。
4、证人证言: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工作人员叶**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下风向2#检测点位臭气浓度为昼间56,超标1.8倍;夜间29,超标0.45倍的事实。
5、视听资料: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厂长朱**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厂长朱**知晓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委托昆明嘉毅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厂界和敏感点进行现场采样监测。(2)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叶**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叶**知晓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委托云南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和敏感点进行现场采样监测。
6、检测报告:(1)2025年11月17日,昆明嘉毅科技有限公司移交的《环境检测报告》(JYHJ(C)20250570)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单位)下风向2#检测点位臭气浓度为昼间56,超标1.8倍;夜间29,超标0.45倍的事实。2025年11月18日,厂长朱**签收了《环境检测报告》(JYHJ(C)20250570)。(2)2025年12月26日,云南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移交的《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121501)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单位)厂界和敏感点位臭气浓度最高为昼间18、夜间1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为20的要求。2025年12月29日,厂长朱**签收了《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12150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超标因子”:“裁量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气)”:“裁量因子”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废气类别”:“裁量因子”为“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裁量等级”为“3”;
“裁量因素”中“污染物超标倍数”:“裁量因子”为“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为“4”。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
“裁量因素”中“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类别”中“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
“裁量因素类别”中“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
“裁量因素类别”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下限”为“0.4”,上限为“0.7”。
“修正因素类别”中“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3”;
“修正因素类别”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为“3”;
“修正因素类别”中“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裁量因子”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为“3”。
经采用《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罚款金额为¥127,0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7,0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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