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2026年1月14日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实施机构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比例/数量 |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 |
| 1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的大气专项排查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 100% | 1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污染源执法监测任务重复的实施“执法+管理+监测”综合检查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2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对当年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检查(部、省、市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 新审批项目的建设单位 | 100% | 1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 3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对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 | 使用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的企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 | 100% | 1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 4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开展柴油货车入户抽测及路检路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柴油货车所有者(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按市局统筹部署开展 | 1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 | |
| 5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0号)第三十五条。 | 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 | 100% | 1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6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执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2025年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3家 | 100% | 不超过2次 | 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 8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玉溪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事)业单位 | 20% | 不超过2次 | 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 9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已获得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企业 (园区、单位) | 100% | 1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 10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2.《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保护区企业 | 100% | 1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
| 11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 | 100% | 1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 12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第十七条;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交易单位 | 100% | 1 | 现场检查 | 2026年1—12月 | 被检查对象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或其他检查任务重复的合并实施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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