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 环罚〔2025〕 2-1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永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84649894E
地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狐狸箐
我局于 2024 年 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焚烧炉烟气排放口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的限值。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书证:2024年11月13日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余永康、现场负责人王明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2024年11月13日提取的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24年11月13日提取的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4月3日12时至2024年11月3日排气筒在线监测日报表及焚烧处置线生产台账1份,2025年2月4日提取的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7日排气筒在线监测日报表及焚烧处置线生产台账1份,证明该公司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
2.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4月3日12时至2024年11月3日0时期间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4月3日12时至2024年11月3日0时期间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25年2月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12月19日5时至2025年1月17日11时期间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
4.当事人陈述: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余永康)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4月3日12时至2024年11月3日0时期间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25年2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余永康)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12月19日5时至2025年1月17日11时期间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
5.证人证言: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明涛)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4月3日12时至2024年11月3日0时期间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
6.视听资料:2024年11月13日、2025年2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由公司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鉴于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及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裁量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超标因子”:“裁量因子”为“3个”,“裁量等级”为“4”;“裁量因素”中“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裁量因素”中“废气类别”:“裁量因子”为“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裁量等级”为“5”;“裁量因素”中“污染物超标倍数”:“裁量因子”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裁量因素”中“小时烟气流量(气)”:“裁量因子”为“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2”。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3次”,“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中“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 “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裁量因素”中“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中“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为“重点管控单位”,“裁量系数”为“0.675”(“修正因素类别”中“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为“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5”;“修正因素类别”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裁量等级”为“4”;“修正因素类别”中“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排污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裁量等级”为“5”)。
经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进行裁量,裁量结果取整:¥281000.00元(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元整)。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上述裁量玉溪兴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处罚金额¥281000.00元减少20%后为¥224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自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2月22日止限制生产,期间生产规模不得超过排污许可核定的设计处理规模(8吨/天)的70%(5.6吨/天);
2.罚款:¥224000.00元(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整改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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