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 环罚〔2025〕 2-09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64263483R
地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郑井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星光公寓对面垃圾转运站旁)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车牌为云F82405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58ZC4D9XKD005824,发动机号码:XX2Q4K30013)车载排放系统传感器数据线断裂,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书证:2025年9月4日调取的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车牌为云F82405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58ZC4D9XKD005824,发动机号码:XX2Q4K30013)车载排放系统传感器数据线断裂,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3、当事人陈述:2025年9月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车牌为云F82405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58ZC4D9XKD005824,发动机号码:XX2Q4K30013)车载排放系统传感器数据线断裂,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4、证人证言:2025年9月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车牌为云F82405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58ZC4D9XKD005824,发动机号码:XX2Q4K30013)车载排放系统传感器数据线断裂,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5、视听资料:2025年7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车牌为云F82405的重型自卸柴油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58ZC4D9XKD005824,发动机号码:XX2Q4K30013)车载排放系统传感器数据线断裂,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控制系统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 9 月 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2-10号),告知你(单位)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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