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2-0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45291842N
地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春晖路与兴科路交叉口
2025 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云南新蓝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刘超和奉永彪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执行董事刘超、锅炉操作工奉永彪的调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3)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高纯试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高纯试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备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高纯试剂建设项目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备案和相关环保手续办理情况;(4)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现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未对15t/h锅炉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进行许可;(5)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锅炉外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布袋除尘操作记录复印件1份、灰渣台账和清运处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15t/h锅炉采用给煤、给水生产蒸汽,锅炉运行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灰渣;(6)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2024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
2、当事人陈述:(1)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执行董事、代理人刘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玉环调询(2025)2-01号),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8日至1月14日、1月16日至1月19日、4月11日至4月25日运行15t/h锅炉时,采用给煤、给水生产蒸汽,锅炉运行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灰渣。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2025年6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执行董事、代理人刘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玉环调询(2025)2-03号),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4月26日提交了《问题整改方案》,于2025年6月3日停止了15t/h锅炉运行,并于2025年6月4日提交了《问题整改完成报告》。2025年4月26日至6月3日整改期间,你(单位)15t/h锅炉采用给煤、给水生产蒸汽,锅炉运行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灰渣。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3、证人证言:2025年5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锅炉操作工奉永彪进行调查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玉环调询(2025)2-02号),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8日至1月14日、1月16日至1月19日、4月11日至4月25日运行15t/h锅炉时,采用给煤、给水生产蒸汽。锅炉运行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灰渣。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5年4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执行董事、代理人刘超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8日至1月14日、1月16日至1月19日、4月11日至4月25日运行15t/h锅炉,采用给煤、给水生产蒸汽。现场燃料棚内堆放有煤炭,锅炉炉膛内有余火,炉膛边堆积有炉渣,锅炉测量显示控制仪、蒸汽压力呈工作状态、罐体内贮存有灰渣。锅炉运行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灰渣贮存在罐体内。你(单位)现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未对你(单位)15t/h锅炉废气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进行许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2025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执行董事、代理人刘超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玉环现检〔2025〕2-20号),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5t/h锅炉已停止运行。
5、视听资料:(1)2025年4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执行董事、代理人刘超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15t/h锅炉运行时,采用给煤、给水生产蒸汽。现场燃料棚内堆放有煤炭,锅炉炉膛内有余火,炉膛边堆积有炉渣,锅炉测量显示控制仪、蒸汽压力呈工作状态、罐体内贮存有灰渣。锅炉运行产生的废气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灰渣贮存在罐体内;(2)2025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单位)执行董事、代理人刘超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5t/h锅炉已停止运行。
6、检测报告:2025年6月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单位)自行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05〕第262号、华环检字〔202505〕第263号,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4月26日至6月3日整改期间,15t/h锅炉采用给煤、给水生产蒸汽。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个排放口排放,产生的固体废物灰渣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裁量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裁量因子”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5”;“裁量因素”中“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气)”:“裁量因子”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工业固废)”:“裁量因子”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中“废气类别”:“裁量因子”为“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为“4”;“裁量因素”中“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裁量因子”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中“小时烟气流量(气)”:“裁量因子”为“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中“工业固体废物日产量”:“裁量因子”为“10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中“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 “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中“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裁量因素”中“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中“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为“重点管控单位”,“裁量系数”为“0.625”(“修正因素类别”中“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素类别”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裁量等级”为“5”;“修正因素类别”中“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裁量等级”为“4”)。
经采用《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41000.00元(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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