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罚〔2025〕 2-05 号
发布时间:2025-07-29 10:18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打印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环罚〔2025 2-05 

 

当事人名称/姓名:玉溪太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MAC5C195XK

地址/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太极路与玉江大道交叉口原程业二手车市场内1号铺面

我局于 2025  5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13日至422日期间,使用OBD作弊器进行车辆检测,出具83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码均为8961AE4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515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环检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玉溪太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2202511—515日月检验车辆流水台账复印件1份、2025515日调取的你(单位)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83份,证明你(单位)8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码均为8961AE45的事实;(3)车牌号为云FC9287的车辆的对比试验产生的检测报告2份,证明使用OBD作弊器后造成试验车辆云FC9287检测报告CALID码为6KWRG678904GFBN6CVN码为8961AE45;(4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含玉溪太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测费用调整公示)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对83辆车进行环保检测收取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共计¥6430.00元(人民币陆仟肆佰叁拾元整)。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51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进行车辆检测,出具83份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码均为8961AE45的事实。

3、物证:2025515你(单位)上缴OBD作弊器实物1个,证明该公司有OBD作弊器。

4、当事人陈述:20255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OBD进行车辆检测,并出具83份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码均为8961AE45的事实。

5、证人证言:20255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进行车辆检测,并出具83份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码均为8961AE45的事实。

6、视听资料:20255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出具的83份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码均为8961AE45的事实;你(单位)上缴OBD作弊器照片,证明公司当场主动上缴了OBD作弊器1个。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7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2-05号),告知你(单位)处罚金额、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因子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5”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 “裁量等级“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所处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45”

经采用《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罚款金额为¥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30.00元(人民币陆仟肆佰叁拾元整);

2、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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