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 环罚〔2025〕 2-04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玉溪市本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P1WT753
地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中村社区七组二库坝旁货场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红塔区研和街道中村社区七组二库坝旁货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书证:2025年3月5日,调取的玉溪市本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场地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玉溪市本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
2、当事人陈述:2025年3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红塔区研和街道中村社区七组二库坝旁货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证人证言:2025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红塔区研和街道中村社区七组二库坝旁货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红塔区研和街道中村社区七组二库坝旁货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5、视听资料:2025年1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在红塔区研和街道中村社区七组二库坝旁货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2-0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300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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